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5–16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37 第 七 部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詳題 本條例旨在廢除和取代《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廢除《崇基學院法團條 例》 ** 、《香港聯合書院託管董事局法團條例》 *** 及《新亞書院法團條例》 **** , 並訂定關於崇基學院、聯合書院及新亞書院的新條文,為逸夫書院、晨興書 院、善衡書院、敬文書院、伍宜孫書院及和聲書院訂定條文,以及就相關事宜 訂定條文。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訂;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由2008年第2號 第5條修訂)[1976年12月24日](本為1976年第86號) 弁言 鑑於─ (a) 香港中文大學於1963年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第1109章, 1965年版)設立並成立為法團,為一所聯邦制大學; (b) 香港中文大學的原有書院為崇基學院、新亞書院及聯合書院;(由 1986年第59號第4條代替) (c) 現認為宜將上述書院根據其各別的章程及有關條例所獲賦予的某 些權力及職能轉歸香港中文大學,而該等書院的主要任務應為根 據香港中文大學的指示,提供學生為本教學; (d) 現亦認為宜對香港中文大學的章程作出某些更改; (da) 香港中文大學的大學校董會已藉特別決議議決逸夫書院、晨興書 院、善衡書院、敬文書院、伍宜孫書院及和聲書院為香港中文大學 的成員書院;(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增補。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 修訂;由2008年第2號第5條修訂) *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之譯名。 ** “《崇基學院法團條例》”乃“Chung Chi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 “《香港聯合書院託管董事局法團條例》”乃“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United College of Hong Kong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 “《新亞書院法團條例》”乃“New Asia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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