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第57章,連續受僱不少於四十週的男性僱員就其於2015年2月27日或之後出生的子女可享有三天法定有薪侍產假。大學現行的五天全薪侍產假較法定侍產假為佳,但在實施細則上按新法例作出若干改動,此外,亦同時修訂了領養假和喪親假所需的服務年期,簡列如下:
假期種類/內容 |
現行所需服務年期 |
修訂後所需服務年期 |
侍產假及領養假 |
連續全職受僱不少於一年 |
連續全職受僱不少於四十個星期 |
喪親假 |
連續全職受僱不少於一年 |
全職受僱(豁免所需服務年期) |
詳情請參看人事處1/2015號通告和僱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