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e-Chancellor's Report 1987-90

附錄 l i i i •大學條例與規程修訂 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至一九九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大學條例與規程(香港法 例第一一零九章)之修訂 監督通過 修訂條例之日期 摘 要 一九八八年 一月十六日 修訂規程第十一條,讓現任校董再度獲任命或推選之續任 期可少於三年。 一九八八年 八月二十三日 修訂規程第三、第十及第十四條之下列內容: ⑴指定大學輔導長爲大學成員; (ii) 聘任大學輔導長及訂定其職責,包括出任敎務會委 員; (iii) 接納學生代表加入敎務會,惟學生委員不得參與視 爲限制範圍內之事項;及 (iv) 相應修訂敎務會會議之法定人數及會議中決定其他 有關事項之委員人數。 一九八九年 三月三十日 修訂規程第二十六條之下列內容: (i) 可頒授之學位增設敎育學學位;及 (ii) 取消原來以學院爲基礎之學位分類法。 一九九零年 一月十六日 修訂規程第二十六條,可頒授之學位增設醫學科學學士學 位。 一九九零年 五月六日 修訂規程第十四條,敎務會學生委員之名額由四名增至五 名。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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