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Jun 1964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條 例 引 言 兹因需要,特設立聯合組織而以中文爲主要授課語言之大學一所,旨在: 甲、協助保存學術知識並闡揚溝通而增進之。 乙、於各學院設置符合最高大學水準之人文學科,科學及其他學科之一般教程,以應需要。 丙、促進香港學術知識與文化修養之發展,藉以增進地方經濟與社會福利。 香港總督爱特採取立法局之意見幷得其同意,制定下列條例: 第一條(名稱與實施) 本條例定名爲一九六三年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由總督另行定期於政府公報公告實施。 第二條(診義) (甲)本條例及其附訂規程除另有規定者外,所稱名詞之意義如下: 「「聘任教師」「審定講師」及「大學系主任」者,分別指第十八條所規定之聘任教師審定講師及大學系主 任; 「審定學科」者,指經大學教務會所審定之學科; 「董事會」者指成員學院之董事會或校董會; 「監督」「校長」「副校長」「司庫」者,分別指本大學之監督、校長、副校長及司庫; 「學院」者,指第五條所規定之本大學成員學院; 「校董會」「大學教務會」「大學評議會」「大學學科」「大學系務會」者,分別指本大學之校董會,大學 教務會,大學評議會,大學學科,大學系務會; 「基本學院」者,指崇基學院,新亞書院,及聯合書院; 「畢業生」及「學生」者,分別指本大學之畢業生及學生; 「人員」者,指本大學規程所規定之人員; 「高級職員」者,指策條規定之本大學高級職員; 「院長」者,指成員學院之院長; 「校務主任」及「_書館長」者,分別指本大學之校務主任及圖書館長; 「規程」者,指依據第二十條規定所制訂之規程; 「大學」者,指依據第四條規定註冊之香港中文大學。 (乙) 特別議決案者,指校董會所通過之決議’而經一個月後六個月前之下届會議予以覆認者。是項議決案,每次 討論時,須有:(一)全體校董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出席與表決及(二)全體校董過半數之通過。 第三條(視察) 校1會認爲適當時得委派一人或多人視察本大學之任何學院;並有權查閱該學院各部門之卷宗、建築物、配備以及一 般設備,並向校董會提出報告。 第四條(註冊法人) 在香港 設立大學一所,定名爲香港中文大學。此大學各學院與其人員係本大學圑體法人,乃永久性之賡續組織,得以 該名義起 訴或被訴’並得置用給章一顆,又得接受捐膾,且對於本大學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得購置、持有、授給、移讓、 或處分之。但 對於本大學各院會人員,本大學或本大學代表人不得給予任何利潤或紅利’亦不得贈送或分發現金。惟以獎 赏或特別附與方式行之者’不在此限。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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