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Jun 1964

第五條(組織) (一) 大學組繳以崇基學院,新亞書院及聯合書院爲其基本學院°對其他學術機構’梭董會得隨時以特別議決案訂定法 例,宣佈其爲本大學之成員學院。 (二) 任何學院之組織章程,其條文如與本條例之規定有抵觸或不相容者’即作無效° (三)任何種族或任何宗教之人士均得爲大學院會之人員。 第六條(高級職員) (一) 本大學之高級職員爲監督、校長、副校長、司庫、校務主任,圚書館長及經特別議決案指定之其他職員。 (二)監督爲本大學之首長,並得以大學名義頒授學位0 (三)監督由香港總督任之。 (四)校長爲本大學學務及行政之首長,兼任校董會董事與大學教務會主席’並得頒授學位。 (五)副校長在校長離職期間,代行校長一切職權。但不得頒授學位。 (六)司庫之委任辦法與任期,依照本大學規程辦理,其職責由校董會指定之“ 第七條(校董會,大學教務會,及大學評議會之組織與職權。) 設定校董會,大學教務會,大學評議會各一,其組織與職權依據本條例及其規程辦理。 第八條(校董會) 校董會除依據本條例及其規程之規定外,爲本大學最高之管理及執行機構,掌管並使用本大學鈴章’處理不屬於各學 院之本大學財產,並管理本大學一切事務。 笫九條(大學教務會) 大學教務會除依據本條例及其規程之規定,並受校董會審核外’有權管理下列事項: (甲)督導訓育及學術研究; (乙)主持學生考試; (丙)頒授榮譽學位外之學位; (丁) 頒給大學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優異獎° 第十條(大學評議會) 大學評議會除依據本條例及其規程之規定外,由本大學畢業生及本大學規程所規定之其他人員組成之。對於有關本大 學利益之事項,得向校董會及大學教務會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校董會之組織) 校董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校董會主席; ( 二)校長; (三)副校長; ( 四)司庫; (五)教育司; (六)各學院董事會就其董事中各選一人; (七)各學院之院長或其署理院長。如遇院長充任副校長時,則爲副校長所提名之該學院代表; (八)大學教務會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依學院之院數,每學院一人,由大學教務會選出之,務使每一學院之教務會有委 員一名被選任; (九)香港以外之大學或其教育機搆中二人,由校董會提名任之; (十)由監督提名之人員四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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