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Jun 1964

第十九條(大學學科) (一) 本大學設文科,理科及規程所規定之其他學科° (二) 校董會經大學教務會之建議,得隨時設立研究所,以促進學術之研究。 (三)大學教務會得隨時酌定設立大學系務會° 第二十條(規程) (一) 校董會得以特別議決案制訂規程,由監督核准,以規定下列各事項: ①本大學行政; ②本大學人員之資格; ③本大學高級職員與職員之委任、選舉、辭職、退休及解職。 ④ 考 試 ; ⑤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優異獎; ⑥校董會與大學教務會之職權; ⑦大學評議會; ⑧本大學各學科及其人員及職務; ⑨大學系務會及其人員與職務; ⑩本大學校董會、大學教務會、監督、校長、副校長、各高級職員、教師及其他人員所行使之職權; � 財 務 程 序 ; �關於本大學准予參加之各項考試,或頒授學位、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優異獎,或參加本大學校外課程,或 其他類似目的所徵收之費用; � 學 生 入 學 ; 0 學 生 福 利 ; @ 學 生 紀 律 ; � 本 條 例 之 實 施 。 (二) 凡規程足以改變學院之組織者,除非事前經該學院之同意,不得訂立。 第二十一條(命令與規則) 校董會與大學教務會除依據本條例與其規程之規定外,得隨時頒發命令,或制訂規則,以指導處理本大學事務。是項 頒發命令與制訂規則之權力,包括撤銷、修正、增訂、更改原來命令規則之權力在內。 第二十二條(學位及其他獎給) (甲)本大學得依據規程之規定,頒授學位。 (乙)依據規程之規定,頒發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優異獎。 (丙)本大學依照決定,得對校外人員舉行演講及授課。 (丁)依據規程之規定,頒授名譽碩士或名譽博士學位。 (戊)依據規程之規定,褫奪任何人由本大學所授予之學位,或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之優異獎。 笫二十三條(榮譽學位委員會) 關於頒授名譽學位,爲備校董會諮詢起見,依據規程規定,設立榮譽學位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契約) ( 一 ) 凡代表本大學訂立契約,得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甲)凡與私人訂立契約’應依據法律以書面爲之。其應依據英國法律,並應用鈴章者,得代表本大學以書面訂 立’並蓋用本大學鈴章。 (乙)凡與私人訂立契約’其應依據法律以書面爲之’並由各造當事人簽署者,得由校董會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授權本大學代表以書面訂立,並簽署之。 (丙)凡與私人訂立契約,其係祇用口語訂立’而非用書面訂立’依據法律,仍屬有效者,得由校董會以明示或暗 示之方式,授權本大學代表以口語訂立之。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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