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Jun 1964
第四條(監督) (一) 監督應爲本大學各項集會主席。 (二) 監督有權辦理下列事項: (甲)關於本大學福利事項,監督得向大學梭長及校董會主席諮取報告,是項報告之供應爲校長及校董會主席之職 責; (乙)監督取得上列報告後,得就其意見所及向校董會提出建議。 第五條(校長) (一) 除第一任校長外,梭長之任命由校董會諮取小組委員會之意見後聘任之。小組委員會由校董會主席與各學院院長 及校董會所選任之委員二人,大學教務會所選任之委員二人組成之。 (二) 梭長任期與條铁由校董會決定之° (三)校長之職權如下: (甲)在職責上,有權向校董會提供有關本大學政策,財政及行政之意見; (乙)對校董會負責處理一切大學事務,並奉行本規程與各項命令及規則之規定; (丙)負責本大學各學生在梭外風紀。遇有學生因觸犯風紀而受停學處分或開除學籍時,則應於下屆本大學教務會 中提出報告; (丁) 向本大學評議會提出週年報告,報告本大學狀况; (戊)在副校長,大學學科主任,大學系主任,校務主任或_書館長皙時出缺,或暫時離職,或不能執行其職務 時,有權委任一人代行其職務; (己)在逼切情形下,有聘任桡外考試委員之權。 第六條(副校長) (一) 除第一任副校長外’副校長由本大學校董會商得校長同意後,就各學院院長中選任之。副袂長通常由各學院院長 輪任。 (二) 副袂長之任期二年。 笫七條(司庫) 司庫由校董會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之任期亦爲三年。 第八條(校務主任與圚書館長) (一) 校務主任 (甲)校務主任由校董會依據諮詢委員會之建議委任之。其服務條欽由校量會決定之。 (乙)校務主任爲桡遼會,大學教務會,大學評議會及各大學學科與大學系務會之秘書,負責保管各項議案紀錄。 (丙)掌管本大學铃章,併依照大學校董會之指示,依據本條例及其規程所授予之權力,用印於文件。 (丁) 保管本大學一切紀錄° (戊)執行本條例與本規程所規定及校董會所指定之其他職責。 (二) 圖書 te 長由棱竜會根據諮詢委員會之建議委任之。其服務條欽由校董會訂定。至於其職責,則由校黾會於商得大 學教務會意見後決定之。 第九條(校董會) (一) 校董會各校董經提名選任後’任期三年,自提名或選任之日起計。連選得連任。但凡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笫六項 及笫八項所選出之校董’如不再任學院董事會之董事或大學教務會委員時,即不得充任校董會校董。 (二) 校董在其任內亡故或辭職時’由原提名或原選舉機構另行提名或選舉繼任人員。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满之任期爲 限。 (三)校董會校董其係依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四、五、七各項選任者’在其原職賡續期間當繼續爲本會校董。 (四)校董會應就各校董中推選一人爲副主席,任期二年,期満得連選連任。 (五)除依據本條例及本規程規定外,在不損害大學校竜會一般權力之情形下,另作規定如下: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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