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Jun 1964

(八)爲便於處理事務起見,校蠆會得制訂議事規則,規定會議時凡議案之修改與撤銷,皆應取決於純多數表決式。伹 是項擬修改或擬撤銷之議案,須由校務主任於會期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校董。 (九)校董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爲十人° 笫十條(財務程序) (一) 財政年度由校董會指定之。 (二) 较董會設財務委員會,得委任校董會以外之人員爲該委員會委員。所有關於校莆會管轄範圍內之重要財政問題, 當移交該財務委員會處理。 (三)在財政年度開始以前,財務委員會應將收支預算草案送校董會審题,經校董會酌量修正後,於財政年度開始前, 核准之。 (四)校董會得於財政年度中修改預算。 (五)預算案須列明是年度中本大學之收入支出,與該年盈蹈。支出預算須分別列明欽項目三者。如各欵項目之金額有 變更時,須取得梭董會之核准。如各欵之間有調動時,亦須經校董會之核准“如各項之間有調動時,須經財務委 員會之核准。如各目之間有調動時,則須經校長或司庫之核准。 (六)年度終結後,應儘速將貸借對照表及收支賬目,連同表據’交會計師審核。 (七)經會計師審核之脹目,連同其評語,應送校董會察核。 (八)校董會對於盈餘,及預期之盈餘,有隨時投資之權,不因本規程而受褫奪。 第十一條(大學教務會) ( - ) 大學教務會委員,其係依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五、七項之規定選任者,在其原職賡續期間,當 繼續爲大學教務會委員。 (二) 選出之委員,於當選之曰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如其人不再任各學院之教授,高級講師或審定講師,或 其人改充大學系主任時,即不得爲選任之大學教務會委員。如選出之委員遇有亡故,或辭職,或不再任學院之教 授,高級講師或審定講師,或其人改充大學系主任時,則當另選繼任人員。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满之任期爲限。 (三)除依據本條例及本規程之規定辦理外,大學教務會有下列職權與職責: ①提倡大學人員從事研究工作; ②規定各審定學科之學生入學與上課事項; ③處理各審定學科之講授,並主持大學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優異獎之學科考試事項; ④在接得有關大學學科方面報告後,制訂各項規則,以推行本規程及命令所擬定關於審定學科之研究與考 試事項。 ⑤在接得有關大學系務會報告後,向校董會推薦校內考試委員; ⑥在接得有關大學系務會報告後,向校董會推薦校外考試委員; ⑦建議頒授榮譽學位以外之學位,併頒給文憑,證書及其他優異獎; ⑧就捐膾人與校董會商定之條件,制訂頒給本大學獎學金、助學金及獎狀之時期方式與條件; ⑨向校董會建議設置、撤銷或中止講座教授,教授或高級講師職位,並委派上項職位於各學院; ⑩依據本規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設諮詢委員會之推薦,頒授審定講師銜; �向校董會推薦校外專家充任諮詢委員會委員; �依據本條例第 H 條第八項之規定,推選大學教務會委員充任校董會校董; �向校董會報告關於規程及命令事項,並建議其更改事項。 @向校董會報告教務事項; ©商討本大學有關事項,將意見報告校董會; @向校董會報告委辦事項; @考慮大學本部行政開支之預算,並向校董會提出報告; @訂定分科計劃,變更或修正之,並指定各科所屬之系目。另向校董會報告因權宜隨時設辦其他學科,或 撤銷、合併或分設任何學科之事項; @設置或變更撤銷大學系務會,並決定其任務; @督察大學圓書館及試驗室; �’根據學術上之理由,着令本大學學生中止學業;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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