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Jun 1964

第十五條(教職員) 本大學教職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 (乙)各學院院長; (丙)各學院副院長一人; (丁) 現任本大學聘任教師中之講座教授,教授及高級講師者; (戊)審定講師; (己) 圖 書館長; (庚)經大學教務會推薦,由校董會所指定之其他人員° 笫十六條(諮詢委員會) (一) 爲聘任講座教授’教授及高級講師而設置之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或其指定之代表,爲諮詢委員會主席; (乙)與所聘任職位有關之學院院長,或其所指定之代表; (丙)校萧會指派之桡董一人’但其人非屬與聘任職位有關之學院人員者; ( 丁 ) 與聘任職位有關之學院董事會所指派之委員一人; (戊)大學教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但其人非屬與聘任職位有關之學院教務委員會委員者; (己)與聘任職位有關之學院教務委員會所指派之委員一人; (庚)棱革:會聘任校外專家二人,但其人非本大學或學院之教職員者° (二) ①諮詢委員會對於下列人員不得推薦爲講座教授’教授或高級講師: (甲)未經本條第一項所開諮詢委員會(乙)(7_)(己)各委員贊同者; (乙)未經校外專家以書面證明其人具有所需學歷者° ②如遇專家之間意見不能一致’或本條第一項所開諮詢委員會(乙)(丁)(己)各委員與專家之間意見不能 一致時,此項爭議應交由大學教務會决定之。 (三)爲頒給審定講師銜而設之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桡長或其指定之代表,任主席; (乙)有關學院院長,或其所指定之代表; (丙)大學教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但其人非屬有關學院之人員者; ( T ) 有關學院教務委員會所指派之委員一人“ (四)頒給審定講師銜,如未經本條第三項所開諮詢委員會(乙)、(丁)各委員贊同者’諮詢委員會不得推薦之。 (五)爲聘任校務主任而設之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或其指定之代表’任主席; (乙)校董會主席,或當其缺席時由校董會所指定之代表; (丙)各學院院長; (丁) 由大學教務會就其委員中委派三人,每學院一人° (六)爲聘任圖書館長而設之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或其所指定之代表,任主席; (乙)由校董會就校董中委派三人,每學院一人; (丙)由大學教務會就其委員會委派三人,每學院一人; ( 丁 ) 由校董會聘任之校外專家二人,但其人非本大學或學院之教職員者。 (七)圚書館長非經校外專家以書面證明其人具有所需學藶與資歷者,諮詢委員會不得推薦之。 第十七條(榮譽及榮休講座教授) (一) 校撞會得聘任榮譽講座教授,並得授予退職講鹿教授以榮休講座教授之銜,但須以取得大學教務會建議而經學院 同意者爲準。 (二) 榮譽講座教授及榮休講•座教授不得爲大學教務會,大學學科及大學系務會之當然會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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