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Jun 1964
第十八條(高級職員及教職員之退休) 棱長,講座教授,教授,高級講師,校務主任,圖書館長,及其他校值會委任之人員,其退休規定如下: (甲)當其年齢已達六十歲,應於該年之九月三十日解職,但如經校董會出席校董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請其繼續 留任,或留任相當時期者,不在此限; (乙)當其年齢達五十五歲至六十歲時,得自請退休,或由校董會着令退休。 .第十九條(辭職) 凡欲辭職,或辭謝委員或委任之職務時,應以書面向校務主任提出之。 笫二十條(免職) (—) 校董會得依據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正當理由,罷免副校長,司庫及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與第八項規定以外之各 校董。 (二) 本條第一項所稱之 iE 當理由如下: (甲)犯有刑事,或雖輕罪,但經校董會認爲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者; (乙)身心喪失能力,經敁董會認爲不能適當執行其職務者; (丙)凡行爲經校董會認爲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者。 (三)校董會得以本條第五項所規定之正當理由,龍免校長,講座教授,教授高級講師,_書館長,校務主任及其他經 校董會委任之本大學各教務或行政人員。 (四)校董會於執行龍免前,如經關係人或校董三人之要求,得委派小組委員會以審查控案,報告校董會。該小組委員 會由校董會主席及校董二人與大學教務會委員三人組成之。 (五)本條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如下: (甲)犯有刑事’或雖輕罪,但經校莆會考慮後,或於必要時將上項之小組委員會報告審查後,認爲應視爲不道 德,招物議,或可鄙者•’ (乙)身心喪失能力,經校董會考慮後’或於必要時,將上項之小組委員報告審核後,認爲不能適當執行其職務者; (丙)凡行爲屬於不道德,招物議,或具可鄙性,經校董會考慮後,或於必要時將上項之小組委員會報告審核後, 認爲不堪任其繼續負擔職務者; (丁) 凡行爲經校董會考慮後,或於必要時,將上項之小組委員會報告審核後,認爲足使其人不能履行職務,或遵 行其職務上之條件者。 (六)本條第三項所開各人員,除依照其委任條件辦理外,非有第; E 項所指出之正當理由,並依第四節所規定之手續, 不得罷免之。 第二十一條(學生與特別生) (一)學生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攻讀本大學學士學位之審定課程: (>1') 經學院取錄,而在該學院修業者; (乙)本大學入學考試合格生’經註冊在案者; (丙)遵行參加攻讀該課程規則所規定之其他條件者。 (二) 雖有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大學教務會對於本大學創立以前之基本學院學生,得視爲本大學入學考試合格生,准其 參加攻讀學士學位課程。 ( H ) 學生須具備下例條件,始得攻讀本大學高於學士學位之審定課程,或從事關於是項學位課程之研究工作: (币)經學院取錄,而在該學院修業者; (乙)爲本大學高級研究生,經註册在案者; (丙)遵行參加攻讀該課程規則所規定之其他條件者。 ( HH ) 凡學生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攻讀與本大學學位或文憑無關之審定課程,或從事其研究工作: (|丨1 ) 爲本大學或學院之特別生,經註册在案者; (乙)遵行參加攻讀該課程規則所規定之其他條件者。 (五)所有學生須受大學紀律管制,但其在學院時,須遵行學院紀律。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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