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Jun 1964

(六)學院革除或停止學生學籍時,大學教務會須於該學院革除或停止學籍之命令頒發後兩個月內’加以調查,如認通 當時,應將該生由本大學革除或停止其學籍。 (七)本大學得隨時依照校董會之決定,向學生徵收學費” (八)本大學學生入學考試所應履行之條件,由大學教務會隨時決定之。 (九)設立大學學生聯合會’其組織、章程、任務與特權,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校董會核准之。 第二十二條(學位及其他獎給) (一) 凡學生具備下列條件者,本大學得授以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學士,頑士及博士學位: (甲)曾在本大學或本大學各學院攻讀本大學所審定之課程者; (乙)曾參加考試合格者; (丙)遵行本大學規定之其他有關條件者° (二)本大學得頒授下列各學位: (甲)文科:學士學位(文學士) 痕士學位(文學頑士) 博士學位(文學博士) (乙)理科:學士學位(理學士) 碩士學位(理學頑士) 博士學位(理學博士) (丙)商科及社會學科 學士學位(商學士) 頑士學位(商學頂士) 博士學位(商學博士) 社會學學士 社會學頓士 社會學博士 (丁) 各科皆設哲學博士 (三)除本條笫四項規定外,凡學生非於本大學入學考試及格後’至少修畢四學年之課程者,不得授以學士學位。 (四)大學教務會得以下列例外准予豁免第三項之規定: (甲)凡學生在大學教務會認可之其他大學修業,其修業時間准予作爲本大學參加學士學位攻讀時間之一部份者, 但如該生未具備下列條件,仍不得授以學士學位: ① S 生在本大學入學考試合格後,至少須在本大學修業二學年,其中一年爲其畢業年份; ②凡學生以入學合格生之身份,在本大學及其他大學修業,其總共修業期間不得少於三學年。 (乙)凡學生於大學創立前,爲基本學院之註冊學生,其在各該學院修業之時間,得作爲參加本大學學士學位攻_ 時間之一部份,直至本大學創立後四年期满爲止。 但各該生如未具備下列條件,仍不得授以學士學位。 ①凡學生以入學考試合格生之身份,'在本大學修業,至少須讀完最後一年爲學士學位而設之審定謀程; ②凡學生以大學入學考試合格生及各學院註冊生之身份,在本大學及各學院修業,其總共修業期間不得啓 於授給學位所規定之全部期間。 (五)大學教務會對於:(甲)經大學教務會承認之其他大學所發給之各科成績證明書,得接納之;(乙)各學院在; I 大學創立後所發考試成績證明書’得接納之,直至本大學創立後四年期満爲止。 依據上述規定,准予豁免參加本大學學士學位之各科考試。但其畢業年之學位審定學科考試,不在此例。 (六)除本條第十、十一項規定外,凡攻讀頑士學位審定課程,或從事是項課程研究之學生,如非讀满十二個月以 之期間,並具備授予該科學士學位之條件,或依照本條第九項規定准予入學爲研究生者,不得授以碩士學位。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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