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Jun 1964
(七)除本條第十、十一項規定外’凡未具備下列條件者,不得授予哲學博士學位: (甲)本大學學生具備授予學士學位之條件’從事審定學科之研究工作其期間至少在二十四個月以上者,或依照本 條第九項規定,准予入學爲研究生者。 (乙)著作論文,對於該科之知識與瞭解,有卓越貢獻,能有新事實之發現,與獨特之判斷力,爲其具有創造性之 證明,而經考試委員予以證實者。 (八)除本條第 十、十 一項規定外,凡未具備下列條件者,不得授予文學、理學或社會學博士之學位: (甲)本大學畢業生有七年以上之資歷者; (乙)考試各委員認爲其人對於該學科有卓越貢獻者° (九)凡學生在其他大學畢業,或在本大學創立前取得基本學院所發之文憑或證書者,得特准免受本大學入學條件之限 制,取錄爲研究生。併得依本大學規程命令及其附訂規則之規定,進行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 。 (十)大學教務會得提請將某學科之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授予本大學任一教職員,或學院之任一專任教學人員°爲實現 此項目的起見,得准各該員免受參加攻讀是項學位規定之限制。但是項學位之考試,則不在此例。 (:!:) 梭董會對於增進某項知識有特殊貢獻之人員,或其人理應領受榮譽學位者,得建議授予榮譽碩士或榮譽博士學 位。但領有是項榮譽學位者,不得因此事實,而享有執業權利。 ( S ) 校董會非經榮譽學位委員會之審查與建議,不得頒授榮譽碩士或榮譽博士學位。榮譽學位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之: (甲)監督° (乙)校長。 (丙)各學院院長° ( 丁 ) 校董會主席。 (戊)由桡董會推舉之校董二人。 (己)大學教務會委員若干人,其人數按學院院數計算,由大學教務會推舉,以每學院之教務委員會委員各佔一席 爲準。 (£)本大學對於下列各人得頒袷文憑及證書: (甲)學生具備下列條件者: ①曾在本大學所設之學系修業,或曾在各學院所設之學系修業,而經本大學核准者; ②曾參加特定之考試及格者; ③曾遵行其他必要條件者。 (乙)除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學生外,凡人員經大學教務會認爲有相當資格’合授以是項文憑證書者。但其人須具 備下列條件: ①曾在本港教育機構攻讀是項課程,而經本大學教務會承認者; ②曾參加本大學特定考試合格者。 ( S ) 大學教務會對於犯有刑事,或認爲其行爲不榮譽,或招物議者,得褫奪本大學所授予之學位,文憑及證書。但不 服大學教務會裁定者,得向校董會提出上訴;不服梭董會之裁定者,得上訴於監督》 第二十三條(考試) 本大學各科學位,文憑與證書之畢業考試,或諷別考試,皆由考試委員會主持之。考試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甲)梭內考試委員一人,或若千人,由各有關科目之聘任教師或審定講師充任; (乙)校外考試委員一人,或若干人,但其人非屬本大學教職員,並未曾參加教授各考生者。 第二十四條(行政建設) 本大學行政建設乃爲本大學所應逕行處理之事務,其工作如下: (甲)本大學辦公處; (乙)本大學_書館及試驗室; (丙)由校董會所決定之其他建築物會所及活動塲所。 35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