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Jun 1964

( 香港政府憲報第 2 9 號續編) 一九六三年香港中文大學條列之修正條例 香港總督兹採取立法局之意見,並得其同意,制定條例如下: ( 名 稱 ) 一、木條例定名爲一九六四年香港巾文大學修正條例。 ( 一九六三年條例第十一條之修正) 二、一九六三年香港屮文大學條例第十一條第九項「二人」雨 字應删而代以下列文字: 「不超過四人」。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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