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Vol. 1 No. 9 Mar 1965

中文 第一卷第九期 一九六五年三月 校刊目錄� 頁數� 大學班究所正式成立 �一� 香港政府出產委員會 �二� 日本政府贈書�二� 大學本部新職員 �二� 高級講師簡介 �二� 學人行蹤 �四� 大學硏究所� 正式成立� 本校爲研究生而設之兩研究所,業於一九六五年三� 月六日正式成立。一爲「社會人文學科研究所」,一� 爲「理工硏究所」。� 校長李卓敏博士兼任「社會人文學科硏究所」所長,� 副校長容啓東博士兼任 研究所 所長。三月六� 日,李校長於兩研究所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上宣佈該� 兩研究所設立之意義,及其研究範圍、發展計劃、與� 硏究所主任之職責等。� 設立意義——大學研究所之任務一面爲提倡學術硏� 究一面爲訓練硏究生。在研究所主持下之硏究科目與� 各學院所主持者不同。且此等 異日將爲涉及研� 究與敎學問題,與海外大學聯繫之媒介 � 硏究範圍——「社會人文學科研究所」目前研究科目� 包括下列各項:經濟、工商管理、公共行政、地理、� 羣衆播導、近代中國社會問題研 、社會勘察與調� 査、社會學、社會福利、世界史、近代語言等。「 � 工研究所」之科目則包括下列各科兼及理論與實用︰� 生物、化學、數學及統計學、物理等。� 發展計劃——硏究所之發展步驟略爲下列:� (甲)各學科人員對某專題有研究興趣時,得向硏� 究所主任提供建議。建議大綱須切合實除需要,不可� 空論,且須顧及資力所及之範圍。� (乙)各學科人員之研究如得有校外資力支持時,� 得以自成一獨立單位。但縱無外界之 助亦有成爲硏� 究中心單位之可能。� (丙)兩研究所成立後,卽可開始訓練研究生。凡� 一硏究單位成立後,硏究所所長應推薦各單位主持人� 由校長委任之。該單位經所長之同意與校長之核准亦� 得設立諮詢委員會。校外人士得擔任該委員會委員。� 凡得校外資力之支持,研究所遇有必要得延聘外界學� 者擔任專任或兼任研究職務。硏究所可舉行學科討論� 、小組座談、公開演講、出版刊物等。� 硏究所所長之職責——研究所之行政由所長負責。� 所長人選經校長推薦由校董會聘定之。所長經與其諮� 詢委員會商榷後,應製訂常年預算提交大學敎務會審� 核。所長依據各研究員之要求,得向大學校長申請� 硏究補助金 申請書中須列具補助金額需要之先後次� 序,由校長與大學敎務會研究方針委員會商討後决定� 之。若干研究計劃,研究所所長得徵請校長同意後向� 校外徵求資助。研究所所長經與諮詢委員會商討後,� 得向大學教務會主席作有關該所之發展、出版、訓� 練、與設立研究單位等建議。敎務會主席當將其建議� 送交敎務會研究方針委員會審核决定之。� 諮詢委員會——大學敎務會經該會主席之推荐,得� 設立研究所諮詢委員會,協助研究所所長訂立研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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