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Vol. 1 No. 11 May 1965

中文 第一卷第十一期 一九六五年五月 校刊目錄 頁數 敎職員退休問題 一 大學接受捐贈規則 一 聘請兼任講師的方針 二 書院總務長簡介 二 書院圖書館長簡介 二 書院訓導主任簡介 三 學人行縱 三 大學成立歴史溯引 三 敎職員退休問題 李卓敏校長於其致校董會報告中,提出在目前情況 下,敎職員退休實施辦法。其建議業經校董會通過。 李校長之報告如下: 敎務籌劃委員會當憶及大學臨時董事會曾訂定退休 年齡爲六十五歳,但此建議因牽涉津貼及補助種種問 題,未被接納。 近經徵得政府同意,决定是項退休辦法在一九六四 至一九六五年度內暫不執行,將其時間延長一年。但 吾人須提 對策,爲政府所能接納,而同時兼顧及大 學各敎職員之利益。 規定六 十 歲爲退休年齡乃見於大學規程第十八條 若有任何更易,勢須涉及修改該規程。故敎務籌劃委 員會建議各學院之董事會應考慮將有關敎職員劃分爲 下列三類:(一)在一九六五年九月三十日退休者; (二)若有相當之新人補充(此包括登報招聘新敎職 員)則該敎職員可予在其規定期間內退休者;(三) 學院建議其退休期間擬予展延一年者。 董事會已 同意於一九六五年一月底以前將第一類之報告及第二 第三類之推荐書,送交大學校長,經酌定後,連同其 意見呈送校董會核准。凡敎職員受聘期間如經校董會 准予展延,在其展延期間內,仍可享公積金利益。 教務籌劃委員會同意祗有在十分特殊情形之下,大 學始考慮及六十五歲以後續約問題,例如 該員乃在 國際間饗有盛名之學者,或爲對大學及學院行政上有 極重要影響之敎師。在此等情形下,凡 受聘者均得 繼續享受公積金利益。 敎務籌劃委員會聲明稱,滿六十歲之敎職員,其應 延期退休與否並視該員之健康而定。 關於海外所聘超齡之敎職 其旅費問題,敎務籌劃 委員會認爲大學或學院應按其情形担負自海外地區前 來香港之旅費,但如任滿一年卽行離職者,則應自 費返國。旋經同意原則上雙方應有默契於期滿展續一 年,如是,則該員可得全部來囘旅費。 敎務籌劃委員會並同意敎職員退休前所累積之長假 得根據甲級聘約第五條處理,該條 規定如下: 「受聘人於其任滿離職時,而有累積長假未曾領用 者,得以金額作爲補償。此金額之計算等於其應得薪 金及其公積金,但其總額不得超過十一個月之薪金及 公積金之總額。」 大學接受捐贈規則 關於大學接受捐助金,補助金,及各種財政上資助 規則,業經大學校董會核准如下: (一)接受捐贈種類: 建築物或一部,各項設備,書籍,印刷品或傢 具等。 肄業生及研究生之助學金,獎學金及硏究金與講 座敎授及敎授之講席捐助金。 各項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金,獎金及客座敎 授講席捐助金。 各硏究院,研究計劃及對各學系之財政上捐 • (二)接受捐贈辦法︰ 各項捐贈須由校長受領。校長缺席時,則由副校 長受領。校長及副校長均缺席時,得由校務主任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