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pecial Supplement Jun 1965
第六章 考試� L6.1 關於討論敎學方法,若不提到考試,將是大大 的不完全的。因爲學生的工作與在各階段中的考 試,其關係是明見的。大學通常不會頒授學位,除非受 領者先由考試證明其確能圓滿地合格。我們認爲考試是 大學本科學生學業中必要之一部份。考試具有兩個主要目 的 :� (甲)考試使學生對於自己學習所得作一番「淸査存 貨」的工作,並且使學生和敎師們雙方都可以藉考試來測 定學生所作的(各種)學習硏究,其效果爲如何。同時敎 師們也可由考試看出每一個學生在學識及智力發展上有了 什麼進步。 (乙)考試乃是測驗所讀課目的成果,其測驗的標準, 要能保證所領給資格的價値,不下於其他大學。 所有學生對敎學的態度,多多少少受了通過考試而取得 學位的現實願望所影響,至少他們不希望考試失敗。課程 綱要的項目通常是要測驗的。總之,考試對於敎學的性質 和成就之爲好爲壞有顯著的影響。 L6.2 先從末一項講起,我們可列舉五例: (甲)如果一個考卷,年復一年,其主要命題只 是要考生作純粹事實方面的答案,別無其他,則勤奮的學 生們便將記誦許多事實,以備考問,不再理會敎師的鼓勵 對於該科目作任何批判性或建設性的思考。 (乙)如果考試所包含的問題主要地都需要批判性或建 設性的思考來處理,則勤奮的學生們會加緊響應鼓勵,循 着這個途徑來做他們的課程工作。 (丙)如果考卷中的問題,學生們只要記誦了他們的講 演筆記,使能作答,則學生們定必以背誦講演筆記爲已 足。 (丁)如果在另一方面,大家都知道考卷中有若干必答 的問題是絕對在課程綱要範圍之内,而同時亦知講演只是 講述課程綱要中之大部分材料,而非包括其全部,那麼, 一部分學生們,(倘若有時間及使利,)對於該課程之剩 餘部分將會不待協助而自己預備。倘若敎師計劃中本來有 意使學生這様自行學習,那麼考試中這一種制度可以幫助 敎師達到目的。 (戊)最後,如来考卷所包含的那些「必答」或「不可 免答」的問題中,有一部分課目,旣不屬於公佈的綱要中 任一部分,也不屬於課目中所學習過的材料,又不在往年 考試慣行範圍之內,總而言之,這一個考試其主要部分, 不能用任何方法來預備,那麼,成績較差的學生們,一定 會感到失望,對於自己及敎師們均失去信心,因爲他們不 能知道要求於他們的到底是什麼。 L6.3 這些例子可認爲是不言而喻的。由於這些情況, 就發生了許多問題。第一而最明顯的,就是擬定 試題應當視爲一很嚴重的責任,這是很重要的。試題反映 敎學方針的决定,所以不應當視作次要事項,或等到學年 末期再行處理。在所有的科目中,我們應當注意作爲測定 學生掌握科目的程度,和他的思想力的一種手段,考試之 效能爲如何?同時也要注意考試的效果可以影響學生對於 其今後各年中預備是項考試工作的態度。 L6.4 還有一個重要之點:除非在例外情況之下,假使 考試者,就是原來主持講授課程的敎師,其所出 的命題,如果一個勤勉的學生只要熟讀其講演筆記卽可作 答,不應當認爲滿意。我們知道這是一項過於求全的主 義,但也並非過分理想的。我們可以舉下列理由來說明。 在前面我們曾區別「誘導」和「敎練」之不同,現在我們 要區別「教練」和「塡塞」之各異。「敎練」一個學生, 其目的在引導他,使他能了解一個科目,掌握有關概念, 遇到具體事例時,自己有信心運用適當方法來處理,對於 一切材料事實及工作,也都能熟悉其核心問題。「塡塞」 之目的,則只要使學生在考試時能取得及格而已,至於其 眞正了解該科與否則所不問;於是,許多事實和技術都强 逼他囫圇吞咽,不管他在原則方面,消化與否。不問何種 學科,他的考試精神和方法,當其出發點是基於某種特殊 觀念時,都會鼓勵敎員及學生趨向於「塡塞」敎學方面。 這種情況在在時,敎師已不再是爲敎育事業而服務,學生 在考試上縱然暂時欣然得到及格,但從遠處想,却受了嚴 重損害。 如果讓學生們相信,只要記誦了他們的講演筆記或敎科 書的內容,可以無批判地接受其爲「眞理」,就算是傲完 了所應當做的工作,再沒有其他方式更比這個使學生確認 敎學就是「塡塞」而已。我們無意貶抑講演筆記或教科書 的價値。很明顯的講躲筆記或敎科書,在許多方面,是重 要的。我們所關心者,乃是學生對於運用這些筆記和敎科 書的精神。我們所要聲明者,是考試所採取的方式有時會 有决定性的害處。 L6.5 因此,前面第二節內甲、丙兩項所具特點都會妨 害良好的教學。乙項則甚爲可取,因爲他能夠加 强「誘導」 (最佳的學生們)及(敎練)(較次者)。丁 項是減少學生過份倚賴他人努力的一項方法。不過我們所 要堅持者,這些特點一定要在第5‧15及5‧16節我們所說關 於課目材料數量調整的建議實行以後,方能圓滿地採用。 如果主考者在敎學過程中所作之積極職能增大了,我們要 指出,他的工作負担也跟着增加,尤其是在制訂考題之 工作,不只要學生將所選習的項目重加申述,並且要他們 運用他在讀該課程時所得到之見識與技術來處理當前的問 題。 L6.6 以上所說的,我們是假定在某種考試制度下,由 於環境的限制,敎師和考試者同是一人。在原則 上,則有兩種主要不同方法舉行考試: (甲)每一課目完全由講授該課的敎師考試,或者由同 一學科或同系或同學院之同僚合作辦理。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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