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pecial Supplement Jun 1965

(乙)考試由考試委員會主持,無個人關係,甚至考試 者姓名,可不公開。這和敎師主考不同(但也非排除敎師 參加)。兩種制度各有其利弊。一一列舉將不勝其繁。所 以我們在下面只提出和我們有關係者來說。在這裏,我 們所關心者只是大學及其學院所有之人手等問題。在開始 討論以前,我們要辨別學業後期之學位考試和早期各項考 試,特別是一二年級中的考試。 L6.7 關於第一二年級各項考試,我們假定各學院負責 學生們所有的工作,擬定考題,並將繼續如此做 來測驗學生的進步,大體上,各學院都是利用其固有人力 等等來辦理這些事。顯然,各學系不能不負責從那些實 際主持課目的敎師們中委派考試委員(但並非外人不得參 加)。他們對於試題的斟酌,不可避免地是以他們本所熟 悉的考生爲根據。在這種情形下,每一考卷的方式自無何 困難都能切實依照敎師們在講演及小組敎學中所要求之目 的而决定。換言之,考試這個方式,如果運用得恰當而謹 愼,可以視作敎學的有力輔助工具,就一般原則而言,各 學院間相等的課程也應當有大體相同的標準,這種情形也 應當適用於考試。要想保持這個準則,最適宜的處理機構 就是大學系務會。 L6.8 當我們談到與畢業生直接有關之學位考試標準問 題,我們要記着幾點:所頒授的學位是大學學 位,牽涉到大學全體的地位及聲望。無限期地繼續由一學 院在其實際完全獨立狀態下辦理三四年級課程的敎學及考 試,那是不可能的,因爲卽以實驗室科目而言,其發展將 需要大家共同利用所有的貴重的設備,人力、物力、實驗 室以及專家敎導。我們可以想像到一個學院,在一方面, 可主持辦理某一科目的考試,而這種科目普通爲其他學院 學生所不硏讀者;但也可以假定,在另一方面,各學院在 其日形發展中對於科目的講授範圍及方向,一定會漸趨一 致。我們可以想到,不久大學講演將由專家主持,他的講 演,就常理推測,各學院的學生都可參加。 L6.9 在這種進展迅速情形之下,我們認爲學位考試程 序應當趕緊從新考慮。我們要記着兩項要點。其 一,是大學的地位及其維持各項標準與公正劃一的責任。 其二,是考試的功用(無論其在大學或學院敎學),乃是 作爲輔助敎學工具。在我們的看法,二者之間不會有何衝 突。第二項是大學內部事件,第一項則牽涉到大學和社會 及其他學術機構的關係,因此,便要計劃如何使校外考試 委員在這裏肩負起重要任務。但若是爲了學位考試(三四 年級各課目),大學已經沒有大學考試委員會,這個委員 會自然會包括那些有關課目的敎師們,他們,照我們想, 一定也是大學系務會的成員,則彼此之間,一定不會有何 隔閡。如果各系務會對於某些學科敎學問題彼此討論取得 協調,我們想他們會向大學敎務會作若干關於課目上的建 議,建議中也會包括考試範圍方面的一些問題。大學敎務 會决定敎學之大致方針,我們希望大學系務會能秉承這些 方針來擬訂發展課程與課目的計劃。到了相當時期,由考 試委員將這些决策付之實施。 L6.10 我們同意敎學方法委員會所提的意見(節14 )認 爲研究考試辦法乃是大學敎務會當務之急。我 們以爲第一步工作應當是如何爲現有各課目擬定一項大學 學位考試委員會之完備制度,這個制度須有兩項主要特 點: (甲)有伸縮性,然後可以照顧到特殊的學院創造性及 其所側重的方面。 (乙)關於考試的標準和方式(筆寫及其他)力求一致。 第二項在眼前尤爲重要,也許將來三個學院集中到一個校 址上課時便可無須如此的注重。 L6.11 在可能範圍內,儘量使校外考試委員會參加工 作則可取得重大的益處,這是我們所要特別建議 的。我們不能夠具體建議他們應當如何工作,但可以説他 們應當同時和大學某科或某組各考試人負交換意見,並可 以審閱全部或任一考卷。他們心目中對於大學標準,和各 學院的傳統也應當瞭然。我們認爲大學應當設法使校外考 試委員們能夠儘量而有效地執行其工作,不使受不必要時 間上的限制,萬不可因貪圖節省合理的費用而不進行,尤 其是在大學開辦的頭幾年。 L6.12 還有一點,如果承認考試能夠幫助敎學但不當讓 他阻礙敎學的工作,那麼,大學敎務會考慮到這 個問題時,就不能不硏究到與考試有關的那些課程。抽象 地先制定一套考試制度,然後請有關的人們自行設法(用 敎練或塡塞)指導學生們參預這項考試,這當然也辦得 到,但我們認爲是不適合的。我們希望大學敎務會能採取 其他途徑來辦理,那就是,從課程中的課目開始,按其一 般的目標和特殊目的,然後進而硏究用以達到這些目的的 考試。我們以爲處理這事的最好辦法,莫如設立系務會, 由大學敎務會將這項工作委其辦理。所有各科目的一般程 序,如:考試時期,校外考試委員的職責,正式集會及各 種程序牽涉到如何保障大學的一般利益者,均由大學敎務 會制定。至於其他事項,我們建議凡關考試的細節——考 試次數,和考卷的長短及範圍,難易程度,以及各項課程 有關考試之問題等等——這些,都應當認爲完善敎學方法 硏究中之不可分離的部分。 L6.13 就 小組敎 學而言,由學院來負責是最合宜的。關 於正 式講演 ,那些科 目某一學院有其特長或特殊 情形者, 無疑地,仍應由其繼續負責。但是自三學院一同 搬到新址之時起,大學講演將更見重要,這些情況便產生 了新變化,在那時,課程綱領愈來愈需要十分細心製訂, 這不止是爲了學生們的利益,且可使各學院對其所辦的不 屬於實驗室科目之小組敎學,能有深切有效的貢獻。如果 這一點是作到,那麼在一二年級時所做到爲課目與考試建 立互利之密切聯繫辦法,其效用將無如何散失。如果經過 審愼制定的課程綱要,可以替大學講演和學院小組敎學彌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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