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Nov 1965

第五條(組織)� (一)大學組織以崇基學院,新亞書院及聯合書院爲其基本學院。對其他學術機構,校董會得隨時以特別議決案訂定� 法例,宣佈其爲本大學之成員學院。� (二)任何學院之組織章程,其條文如與本條例之規定有抵觸或不相容者,即作無效。� (三)任何種族或任何宗敎之人士均得爲大學院會之人員。� 第六條(高級職員)� (一)本大學之高級職員爲監督、校長、副校長、司庫、校務主任,圖書館長及經特別議決案指定之其他職員。� (二)監督爲本大學之首長,並得以大學名義頒授學位。� (三)監督由香港總督任之。� (四)校長爲本大學學務及行政之首長,兼任校董會董事與大學敎務會主席,並得頒授學位。� (五)副校長在校長離職期間,代行校長一切職權。但不得頒授學位。� (六)司庫之委任辦法與任期,依照本大學規程辦理,其職責由校董會指定之。� 第七條(校董會,大學敎務會,及大學評議會之組織與職權)� 設定校董會,大學敎務會,大學評議會各一,其組織與職權依據本條例及其規程辦理。� 第八條(校董會)� 校董會除依據本條例及其規程之規定外,爲本大學最高之管理及執行機構,掌管並使用本大學鈐章,處理不屬於各� 學院之本大學財產,並管理本大學一切事務。� 第九條(大學教務會)� 大學敎務會除依據本條例及其規程之規定,並受校董會審核外,有權管理下列事項:� (甲)督導訓育及學術研究;� (乙)主持學生考試;� (丙)頒授榮譽學位外之學位;� (丁)頒給大學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優異獎。� 第十條(大學評議會)� 大學評議街除依據本條例及其規程之規定外,由本大學畢業生及本大學規程所規定之其他人員組成之。對於有關本� 大學利益之事項,得向校董會及大學敎務會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校董會之組織)� 校董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校董會主席;� (二)校長;� (三)副校長;� (四)司庫;� (五)敎育司;� (六)各成員學院董事會就其董事中各選一人;� (七)各成員學院之院長或其署理院長。如遇院長充任副校長時,則爲副校長所提名之該學院代表;� (八)大學敎務會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依學院之院數,每學院一人,由大學敎務會選出之,務使每一學院之教務委員� 會有委員一名被選任;� (九)香港以外之大學或其教育機構中不超過四人,由校董會提名任之;� (十)由監督提名之人員四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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