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Nov 1965
第十九條(大學學科)� (一)本大學設文科,理科,商科與社會學科及規程所規定之其他學科。� (二)校董會經大學敎務會之建議,得隨時設立硏究所,以促進學術之研究。� (三)大學敎務會得隨時酌定設立大學系務會。� 第二十條(規程)� (一)校董會得以特別議決案制訂規程,由監督核准,以規定下列各事項:� 1)� 本大學行政;� 2)� 本大學人員之資格;� 3)� 本大學高級職員與職員之委任、選舉、辭職、退休及解職。� 4)� 考試;� 5)� 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優異獎;� 6)� 校董會與大學敎務會之職權;� 7)� 大學評議會;� 8)� 本大學各學科及其人員與職務;� 9)� 大學系務會及其人員與職務;� 10)�本大學校董會、大學敎務會、監督、校長、副校長、各高級職員、敎師及其他人員所行使之職權;� 11)�財務程序;� 12)�關於本大學准予參加之各項考試,或頒授學位、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優異獎,或參加本大學校外課程,� 或其他類似目的所徵收之費用;� 13)�學生入學;� 14)�學生福利;� 15)�學生紀律;� 16)�本條例之實施。� (二)凡規程足以改變學院之組織者,除非事前經該學院之同意,不得訂立。� 第二十一條(命令與規則)� 校董會與大學敎務會除依據本條例與其規程之規定外,得隨時頒發命令,或制訂規則,以指導處理本大學事務。是� 項頒發命令與制訂規則之權力,包括撤銷、修正、增訂、更改原來命令規則之權力在內。� 第二十二條(學位及其他獎給)� (甲)本大學得依據規程之規定,頒授學位。� (乙)依據規程之規定,頒發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優異獎。� (丙)本大學依照決定,得對校外人員舉行演講及授課。� (丁)�依據規程之規定,頒授名譽碩士或名譽博士學位。� (戊)依據規程之規定,褫奪任何人由本大學所授予之學位,或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之優異獎。� 第二十三條(榮譽學位委員會)� 關於頒授名譽學位,爲備校董會諮詢起見,依據規程規定,設立榮譽學位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契約)� (一)�凡代表本大學訂立契約,得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甲)凡與私人訂立契約,應依據法律以書面爲之。其應依據英國法律,並應用鈐章者,得代表本大學以書面訂� 立,並蓋用本大學鈐章。� (乙)凡與私人訂立契約,其應依據法律以書面爲之,並由各當事人簽署者,得由校董會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授權本大學代表以書面訂立,並簽署之。� (丙)凡與私人訂立契約,其係祗用口語訂立,而非用書面訂立,依據法律,仍屬有效者,得由校董會以明示或� 暗示之方式,授權本大學代表以口語訂立之。�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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