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Nov 1965
第四條(監督)� (一)�監督應爲本大學各項集會主席。� (二)�監督有權辦理下列事項:� (甲)關於本大學福利事項,監督得向大學校長及校董會主席諮取報吿,是項報告之供應爲校長及校董會主席之� 職責;� (乙)監督取得上列報告後,得就其意見所及向校董會提出建議。� 第五條(校長)� (一)除第一任校長外,校長之任命由校董會諮取小組委員會之意見後聘任之。小組委員會由校董會主席與各學院院� 長及校董會所選任之委員二人,大學敎務會所選任之委員二人組成之。� (二)校長任期與條欵由校董會決定之。� (三)校長之職權如下:� (甲)在職責上,有權向校董會提供有關本大學政策,財政及行政之意見;� (乙)對校董會負責處理一切大學事務,並奉行本規程與各項命令及規則之規定;� (丙)負責本大學各學生在校外風紀。遇有學生因觸犯風紀而予以停學處分或開除學籍時,則應於下屆本大學敎� 務會中提出報吿;� (丁)� 向本大學評議會提出週年報告,報告本大學狀況;� (戊)在副校長,大學學科主任,大學系主任,校務主任或圖書館長暫時出缺,或暫時離職,或不能執行其職務� 時,有權委任一人代行其職務;� (己)在逼切情形下,有聘任校外考試委員之權。� 第六條(副校長)� (一)�除第一任副校長外,副校長由本大學校董會商得校長同意後,就各學院院長中選任之。副校長通常由各學院院� 長輪任。� (二)�副校長之任期二年。� 第七條(司庫)� 司庫由校董會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速任之任期亦爲三年。� 第八條(校務主任與圖書館長)� (一)�校務主任� (甲)校務主任由校董會依據諮詢委員會之建議委任之。其服務條欵由校董會決定之。� (乙)校務主任爲校董會,大學敎務會,大學評議會及各大學學科與大學系務會之秘書,負責保管各項議案紀� 錄。� (丙)掌管本大學鈐章,並依照大學校董會之指示,依據本條例及其規程所授予之權力,用印於文件。� (丁)保管本大學一切紀錄。� (戊)執行本條例與本規程所規定及校董會所指定之其他職責。� (二)�圖書館長由校董會根據諮詢委員會之建議委任之。其服務條欵由校董會訂定。至於其職責,則由校董會於商得� 大學敎務會意見後決定之。� 第九條(校董會)� (一)校董會各校董經提名選任後,任期三年,自提名或選任之日起計。連選得連任。但凡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 項及第八項所選出之校董,如不再任成員學院董事會之董事或大學敎務會委員時,卽不得充任校董會校董。� (二)校董在其任內亡故或辭職時,由原提名或原選舉機構另行提名或選舉繼任人員。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任期� 爲限。� (三)校董齊校董其係依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四、五、七各項選任者,在其原職賡續期間當繼續爲本會� 校董。� (四)校董會應就各校董中推選一人爲副主席,任期二年,期滿得連選連任。� (五)除依據本條例及本規程規定外,在不損害大學校董會一般權力之情形下,另作規定如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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