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Nov 1965

(甲)校董會之職權:� 1)� 制訂規程。但是項規程須經大學敎務會及各成員學院之董事會向校董會提出有關意見後,始得制訂之;� 2)� 如遇需要或受命辦理時,得頒佈命令。惟是項命令須經大學敎務會及各成員學院之董事會向大學校董會� 提出有是項命令意見後,始得頒佈之;� 3)� 辦理本大學資金之投資;� 4)� 代表本大學借欵;� 5)� 代表本大學買賣、交換、出租、或承租任何大學之動產與不動產;� 6)� 代表本大學訂立契約,並變更、履行與解除之;� 7)� 向各成員學院董事會每年諮取關於各學院推行工作所需開支之預算報告。其格式與時間應依照校董會之� 決定辦理;� 8)� 向各成員學院董事會諮取關於各學院審計賬目之常年報告。其格式與時間應依照校董會之決定辦理;� 9)� 接受公衆捐欵作爲本大學建設費用及經常費用之開支;� 10)�接受捐贈;� 11)�撥給欵項與各成員學院董事會以充各成員學院建設費用及經常費州之開支;� 12)�辦理本大學直接聘任人員及其妻室遺孀與其受扶養人之福利事項,以及給付現金,退休金等,及有利各� 該人員之慈善捐欵或其他贈欵;� 13)�辦理學生紀律及福利事項;� 14)�建議頒授榮譽學位;� 15)�於取得大學敎務會報告後,增設新學科;或將學科停辦,合併或分設之;� 16)�在取得大學敎務會及各成員學院董事會同意後,撤銷講座敎授,敎授及高級講師之職位,或暫時中止之。� 17)�規定大學之學雜費。� (乙)校董會之職責:� 1)� 選任司庫,並決定其職責;� 2)� 指定適當之來往銀行,會計師及其他必要之代理人;� 3)� 委派行政及教務籌劃委員會,由校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之;� 4)� 設置適當賬冊,記載本大學一切收支及資產負債,以資說明本大學之正確財政狀況;� 5)� 依照校董會之決定,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須將本大學賬目交由合計師審核。並將會計師報告書� 一份送香港政府備査;� 6)�每年接受校長關於本規程第二十四條所規定之大學主要行政開支預算報告,並於取得大學敎務會報告� 後,核准之;� 7)� 接受各成員學院董事會每年關於各該學院推行工作所需之費用預算書,經商得行政及敎務籌劃委員會之� 意見,酌量增減後,核准之;� 8)� 關於依據本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大學主要行政所必需設置之建築物、圖書館、實驗室、房屋、家� 具、儀器及其他設備等,其建設之費用,得核准開支;� 9)� 接受各成員學院董事會關於推行各學院及本大學工作所必需設置之建築物、圖書館、實驗室、房屋、家� 具、儀器及其他設備之預算,經酌量增減後,核准之;� 10)�經取得大學敎務會意見後,鼓勵本大學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並予以設備;� 11)�接受大學敎務會報告,並審核本大學有關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各項課程之講授;� 12)�經諮取大學敎務會意見後,分設講座敎授,敎授及高級講師職位,並於取得各有關成員學院董事會同意� 後,分派各該講座敎授,敎授及高級講師職責;� 13)�設立諮詢委員會,並根據大學敎務會之推薦,聘請校外專家任委員;� 14)�根據所設諮詢委員會之推薦,聘任講座敎授,敎授,高級講師,圖書館長,校務主任,其服務條欵由校� 董會決定之;� 15)�校董會認爲需要時,得聘任其他大學人員,其聘任條件由校董會決定之;� 16)�根據大學敎務會之推薦,對於每一學科,指定聘任敎師一人爲本大學該科系主任;� 17)�根據大學敎務會之推薦,聘任校外考試委員;� 18)�辦理本大學印刷及出版事項;� 19)� 考慮大學敎務會之報告,如認有必要時,得採取行動。� (六)校董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三次。如經校董會主席,校長或校董五人之書面要求,得另行召集會議。� ( 七)校董會會議應由校務主任於會期前七日,連同議程,以書面通知各校董。凡未列入議程之議案,如主席或出席� 校董二人加以反對,則不得處理。� 28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