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Nov 1965
(八)爲便於處理事務起見,校董會得制訂議事規則,規定會議時凡議案之修改與撤銷,皆應取決於純多數表決式。� 但是項擬修改或擬撤銷之議案,須由校務主任於會期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校董。� (九)校董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爲十人。� 第十條(財務程序)� (一)財政年度由校董會指定之。� (二)校董會設財務委員會,得委任校董會以外之人員爲該委員會委員。所有關於校董會管轄範圍內之重要財政問� 題,當移交該財務委員會處理。� (三)在財政年度開始以前,財務委員會應將收支預算草案送校董會審覈,經校董會酌量修正後,於財政年度開始� 前,核准之。� (四)校董會得於財政年度中修改預算。� (五)預算案須列明是年度中本大學之收入支出,與該年盈虧。支出預算須分別列明欵項目三者。如各欵項目之金額� 有變更時,須取得校董會之核准。如各欵之間有調動時,亦須經校董會之核准。如各項之間有調動時,須經財� 務委負會之核准。如各項目之間有調動時,則須經校長或司庫之核准。� (六)年度終結後,應儘速將貸借對照表及收支賬目,連同表據,交會計師審核。� (七)經會計師審核之賬目,連同其評語,應送校董會察核。� (八)校董會對於盈餘,及預期之盈餘,有隨時投資之權,不因本規程而受褫奪。� 第十一條(行政及敎務籌劃委員會)� (一)�行政及敎務籌劃委員會由校長任主席,各學院院長爲委員,院長缺席時由署理院長代表之。大學校務主任爲秘� 書,大學校務主任缺席時由副校務主任爲秘書。� (二)�除依據大學條例及其規程之規定辦理外,行政及敎務籌劃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1)� 協助校長推行其職責;� 2)� 擬訂大學發展計劃;� 3)� 協助校長審核統籌各學院經常費用與建設費用之常年預算與補充預算以及大學總處之行政預算,然後� 移送校董會之財務委員會審核辦理;� 4)� 審核各學院及大學擬聘之敎師與行政人員其職位在助敎與實驗助敎以上者(各學院之院長及副院長不� 在其內),然後交由有關部門委任之;� 5)� 接受各學院及大學關於僱用文員及技術人員之報告;� 6)� 辦理其他校董會交辦事項。� (三)行政及敎務籌劃委員會向校董會所作報告由校長代表之。� 第十二條(大學敎務會)� (一)大學敎務會委員,其係依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五、七項之規定選任者,在其原職賡續期間,� 當繼續爲大學敎務會委員。� (二)選出之委員,於當選之日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如其人不再任各學院之敎授,高級講師或審定講師,� 或其人改充大學系主任時,卽不得選任爲大學敎務會委員。如選出之委員遇有亡故,或辭職,或不再任學院� 之敎授,高級講師或審定講師,或其人改充大學系主任時,則當另選繼任人員。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任期� 爲限。� (三)除依據本條例及本規程之規定辦理外,大學敎務會有下列職權與職責:� 1)� 提倡大學人員從事硏究工作;� 2)� 規定各審定學科之學生入學與上課事項;� 3)� 處理各審定學科之講授,並主持大學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優異獎之學科考試事項;� 4)� 在接得有關大學學科方面報告後,制訂各項規則,以推行本規程及命令所擬'定關於審定學科之硏究與� 考試事項;� 5)� 在接得有關大學系務會報告後,向校董會推薦校內考試委員;� 6)� 在接得有關大學系務會報告後,向校董會推薦校外考試委員;� 7)� 建議頒授榮譽學位以外之學位,並頒給文憑,證書及其他優異獎;� 8)� 就捐贈人與校董會商定之條件,制訂頒給本大學獎學金、助學金及獎狀之時期方式與條件;� 9)� 向校董會建議設置、撤銷或中止講座敎授,敎授或高級講師職位,並委派上項職位於各學院;� 10)�向校董會推薦校外專家充任諮詢委員會委員;�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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