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Nov 1965

(六)每一學科設學科委員會由大學學科主任爲主席,大學系主任,與講座敎授,及教授之非任系主任者,以及各成� 員大學系務會之代表各一人爲委員。學科委員會就本學科各系務問之工作予以調整,其任務乃在考慮並處置� 各系務會有關下列之建議:� (甲)攻讀學位之課程內容;� (乙)詳細課程摘要。� 第十五條(大學系務會)� (一)大學系務會之職責,係應大學敎務會之要求,將其對於課程與聘任校內校外考試委員以及其他事項之意見,提� 供大學敎務會。� (二)大學系務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爲當然委員;� (乙)各學院院長爲當然委員;� (丙)有關學科之聘任敎師及審定講師均以其私人地位出席;� (丁)其他學科之聘任敎師及審定講師,經大學敎務會認爲其參加大學系務會有裨於學生攻讀該科者。� (三)各大學系務會就其委員中之任大學系主任者,推選一人爲主席,其任期由大學敎務會決定之。� 第十六條(敎職員)� 本大學敎職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 (乙)各學院院長;� (丙)各學院副院長一人;� (丁)現任本大學聘任敎師中之講座敎授,敎授及高級講師者;� (戊)審定講師;� (己)圖書館長;� (庚)經大學敎務會推薦,由校董會所指定之其他人員。� 第十七條(大學高級敎職員之聘任)� (一)爲聘任講座敎授,敎授及高級講師而設置之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或其指定之代表,爲諮詢委員會主席;� (乙)與所聘任職位有關之成員學院院長,或其所指定之代表;� (丙)校董會指派之校董一人,但其人非屬與聘任職位有關之學院人員者;� (丁)與聘任職位有關之成員學院董事會所指派之委員一人;� (戊)大學敎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但其人非屬與聘任職位有關之學院敎務委員會委員者;� (己)與聘任職位有關之學院敎務委員會所指派之委員一人;� (庚)校董會聘任校外專家二人,但其人非本大學或學院之敎職員者。� (二)� 諮詢委員會對於下列人員不得推薦爲講座敎授,敎授或高級講師:� (甲)未經本條第一項所開誰詢委員會(乙)(丁)(己)各委員贊同者;� (乙)未經校外專家以書面證明其人具有所需學歷者。� � 如遇專家之間意見不能一致,或本條第一項所開諮詢委員會(乙)(丁)(己)各委員與專家之間意見不� 能一致時,此項爭議應交由大學行政及敎務籌劃委員會決定之。� (三)凡學院依照規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節聘任之講師爲審定講師。� (四)爲聘任校務主任而設之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或其指定之代表,任主席;� (乙)校董會主席,或當其缺席時由校董會所指定之代表;� (丙)各學院院長;� (丁)由大學敎務會就其委員中委派三人,每學院一人。�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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