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Nov 1965
(五)爲聘任圖書館長而設之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或其所指定之代表,任主席;� (乙)由校董會就校董中委派三人,每學院一人;� (丙)由大學敎務會就其委員會委派三人,每學院一人;� (丁)由校董會聘任之校外專家二人,但其人非本大學或學院之敎職員者。� (六)圖書館長非經校外專家以書而證明其人具有所需學歷與資歷者,諮詢委員會不得推薦之。� 第十八條(榮譽及榮休講座敎授)� (一)校董會得聘任榮譽講座敎授,並得頒授退職講座敎授以榮休講床敎授之銜,但以經大學敎務會建議而徵得學院� 同意者爲準。� (二)�榮譽講座敎授及榮休講座敎授不得爲大學敎務會,大學學科及大學系務會之當然會員。� 第十九條(高級職員及敎職員之退休)� 校長,講座教授,敎授,高級講師,校務主任,圖書館長,及其他校董會委任之人員,其退休規定如下:� (甲)當其年齡已達六十歳,應於該年之九月三十日解職,但如經校董會出席校董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請其� 繼續留任,或留任相當時期者,不在此限;� (乙)當其年齡達五十五歲至六十歲時,得自請退休,或由校董會著令退休。� 第二十條(辭職)� 凡欲辭職,或辭謝委員或委任之職務時,應以書面向校務主任提出之。� 第二十一條(免職)� (一)校董會得依據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正當理由,罷免副校長,司庫及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與第八項規定以外之� 各校董。�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正當理由如下:� (甲)犯有刑事,或雖輕罪,但經校董會認爲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者;� (乙)身心喪失能力,經校董會認爲不能適當執行其職務者;� (丙)凡行爲經校董會認爲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者。� (三)校董會得以本條第五項所規定之正當理由,罷免校長,講座敎授,敎授,高級講師,圖書館長,校務主任及其� 他經校董會委任之本大學各敎務或行政人員。� (四)校董會於執行罷免前,如經關係人或校董三人之要求,得委派小組委員會以審查控案,報告校董會。該小組委� 員會由校董會主席及校董二人與大學敎務會委員三人組成之。� (五)本條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如下:� (甲)犯有刑事,或雖輕罪,但經校董會考慮後,或於必要時將上項之小組委員會報告審査後,認爲應視爲不� 道德,招物議,或可鄙者;� (乙)身心喪失能力,經校董會考慮後,或於必要時,將上項之小組委員報告審核後,認爲不能適當執行其職� 務者;� (丙)凡行爲屬於不道德,招物議,或具可鄙性,經校董會考慮後,或於必要時將上項之小組委員會報告審核� 後,認爲不堪任其繼續負擔職務者;� (丁)凡行爲經校董會考慮後,或於必要時,將上項之小組委眞會報告審核後,認爲足使其人不能履行職務,� 或遵行其職務上之條件者。� (六)本條第三項所開各人員,除依照其委任條件辦理外,非有第五項所指出之正當理由,並依第四節所規定之手� 續,不得罷免之。� 第二十二條(學生與特別生)� (一)學生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攻讀本大學學士學位之審定課程:� (甲)經學院取錄,而在該學院修業者;� (乙)本大學入學考試合格生,經註冊在案者;� (丙)遵行參加攻讀該課程規則所規定之其他條件者。� 32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