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Nov 1965

(二)雖有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大學敎務會對於本大學創立以前之基本學院學生,得視爲本大學入學考試合格生,准� 其參加攻讀學士學位課程。� (三)學生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攻讀本大學證書或學士學位或學士以上學位之審定課程,或從事關於是項學位課程� 之硏究工作:� (甲)經大學或任一學院取錄者;� (乙)爲本大學高級硏究生,經註冊在案者;� (丙)遵行參加攻讀該課程規則所規定之其他條件者。� (四)凡學生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攻讀與本大學學位或文憑無關之審定課程,或從事其研究工作:� (甲)爲本大學或學院之特別生,經註冊在案者;� (乙)遵行參加攻讀該課程規則所規定之其他條件者。� (五)所有學生須受大學紀律管制,但其在學院時,須遵行學院紀律。� (六)學院革除或停止學生學籍時,大學校長應於該學院革除或停止學籍之命令頒發後兩個月內,加以調査,如認爲� 適當時,應將該生由本大學革除或停止其學籍。� (七)本大學得隨時依照校董會之決定,向學生徵收學費。� (八)本大學學生入學考試所應履行之條件,由大學敎務會隨時決定之。� (九)設立大學學生聯合會,其組織、章程、任務與特權,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校董會核准之。� 第二十三條(學位及其他獎給)� (一)凡學生具備下列條件者,本大學得授以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甲)曾在本大學或本大學各學院攻讀本大學所審定之課程者;� (乙)曾參加考試合格者;� (丙)遵行本大學規定之其他有關條件者。� (二)本大學得頒授下列各學位:� (甲)文科:學士學位(文學士)� 碩士學位(文學碩士) 博士學位(文學博士)� (乙)理科:學士學位(理學士)� 碩士學位(理學碩士)� 博士學位(理學博士)� (丙)商科及社會科學科� 學士學位(商學士)(社會科學學士)� 碩士學位(商學碩士)(社會科學碩士)� 博士學位(商學博士)(社會科學博士)� (丁)各科皆設哲學博士� (三)除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凡學生非於本大學入學考試及格後,至少修畢四學年之課程者,不得授以學士學位。� (四)大學敎務會得以下列例外准予豁免第三項之規定:� (甲)凡學生在大學教務會認可之其他大學修業,共修業時間准予作爲本大學參加學士學位攻讀時間之一部份� 者,但如該生未具備下列條件,仍不得授以學士學位:� �該生在本大學入學考試合格後,至少須在本大學修業二學年,其中一年爲其畢業年份;� �凡學生以入學合格生之身份,在本大學及其他大學修業,其總共修業期間不得少於三學年。� (乙)凡學生於大學創立前,爲基本學院之註冊學生,其在各該學院修業之時間,得作爲參加本大學學士學位攻� 讀時間之一部份,直至本大學創立後四年期滿爲止。� 但各該生如未具備下列條件,仍不得授以學士學位:� �凡學生以入學考試合格生之身份,在本大學修業,至少須讀完最後一年爲學士學位而設之審定課程;� �凡學生以大學入學考試合格生及各學院註冊生之身份,在本大學及各學院修業,其總共修業期間不得� 少於頒授學位所規定之全部時間;或� �曾在成員學院充任助敎或實驗助敎而經該成員學院院長推薦者。� 33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