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Nov 1965
(五)大學敎務會對於:(甲)經大學敎務承認之其他大學所發給之各科成績證明書,得接納之;(乙)各學院在� 本大學創立後所發考試成績證明書,得接納之,直至本大學創立後四年期滿爲止。� 依據上述規定,准予豁免參加本大學學士學位之各科考試。但其畢業年之學位審定學科考試,不在此例。� (六)除本條第十、十一項規定外,凡攻讀碩士學位審定課程,或從事是項課程硏究之學生,如非讀滿十二個月以上� 之期間,並具備授予該科學士學位之條件,或依照本條第九項規定准予入學爲硏究生者,不得授以碩士學位。� (七)除本條第十、十一項規定外,凡未具備下列條件者,不得授予哲學博士學位:� (甲)本大學學生具備校予學士學位之條件,從事審定學科之研究工作期間至少在二十四個月以上者,或依照� 本條第九項規定,准予入學爲研究生者。� (乙)著作論文,對於該科之知識與瞭解,有卓越貢獻,能有新事實之發現,與獨特之判斷力,爲其具有創造� 性之證明,而經考試委員予以證實者。� (八)除本條第十、十一項規定外,凡末具備下列條件者,不得接予文學、理學或社會科學博士之學位:� (甲)本大學畢業生有七年以上資歷者;� (乙)考試各委員認爲其人對於該學科有卓越貢獻者。� (九)凡學生在其他大學畢業,或在本人學創立前取得某本學院所發之文憑或證書者,得特准免受本大學入學條件之� 限制,取錄爲研究生。並得依本大學規程命令及其附訂規則之規定,進行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 (十)大學敎務會得提請將某學科之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授予本大學任一教職員,或學院之任一專任敎學人員。爲實� 現此項目的起見,得准各該員免受參加攻讀是項學位規定之限制。但是項學位之考試,則不在此例。� (十一)校董會對於增進某項知識有特殊貢獻之人員,或其人理應領受榮譽學位者,得建議授予榮譽碩士或榮譽博士學� 位。但領有是項榮譽學位者,不得因此事實,而享有執業權利。� (十二)校董會非經榮譽學位委員會之審査與建議,不得頒授榮譽碩士或榮譽博士學位。榮譽學位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 成之:� (甲)監督。� (乙)校長。� (丙)各學院院長。� (丁)校董會主席。� (戊)由校董會推舉之校董二人。� (己)大學敎務齊委員若干人,其人數按學院院數計算,由大學敎務會推舉,以每學院之敎務委員會委員各佔� 一席爲準。� (十三)本大學對於下列各人得頒給文憑及證書:� (甲)學生具備下列條件者:� �曾在本大學所設之學系修業,或曾在各學院所設之學系修業,而經本大學核准者;� �曾參加特定之考試及格者;� �曾遵行其他必要條件者。� (乙)除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學生外,凡人員經大學教務會認爲有相當資格,合授以是項文憑證書者。但其人� 須具備下列條件:� �曾在本港敎育機構攻讀是項課程,而經本大學敎務會認可者;� �曾參加本大學特定考試及格者。� (十四)大學敎務會對於犯有刑事,或認爲其行爲不名譽,或招物議者,得褫奪本大學所授予之學位,文憑及證書。但� 不服大學敎務會裁定者,得向校董會提出上訴;不服校董會之裁定者,得上訴於監督。� 第二十四條(考試)� 本大學各科學位,文憑與證書之畢業考試,或甄別考試,皆由考試委員會主持之。考試委員科由下列委員組成:� (甲)校內考試委員一人,或若干人,由各有關科目之聘任敎師或審定講師充任;� (乙)校外考試委員—人,或若干人,但其人非屬本大學敎職員,並未曾參加敎授各考生者。� 第二十五條(行政建設)� 本大學行政建設乃爲本大學所應逕行處理之事務,其工作如下:� (甲)本大學辦公處;� (乙)本大學圖書館及試驗室;� (丙)攻讀大學證書,文憑或學士以上學位之深造課程或其硏究計劃;� (丁)由校董會所決定之研究所,其他有組織性之活動工作,與其他建築物。� 34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