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Vol. 3 No. 11 Jun 1967

獎助學金獎助社會工作學系學生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獎學金 一九六五年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成立百週年之慶, 該行爲紀念其盛事及誘掖優秀大學生致身於社會工作 事業起見,特以基金一項捐贈本大學,其每年入息約 達港幣二萬五千元 作頒發獎學金之用,但須依照下 列規則辦理之: 〔一〕本獎學金定名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獎學金」; 凡本校學生於讀完其課程後,有意從事社會 工 作者,則給予此項獎學金。 〔二〕凡在崇基學院或聯合書院之三四年級學生攻讀 社會工作學系者,均得申請此項獎學金。 〔三〕凡學生成績優良,又有獻身社會工作之誠意者, 始得給予此項獎學金;但其人之品德、用意、 人格及責任心等,亦應在首先考慮之列。倘無 適當人選時,則此項獎學金得不予以頒發。 〔四〕每名獎學金金額定爲每年港幣五千元,至多以 兩年爲限,且不得同時受領任何他項之獎學金 或助學金。凡經領有其他之獎學金或助學金 者,亦得申請本獎學金;何如其獲得此項獎學 金時,須願將其旣得之其他獎助學金放棄。本 獎學金之中斷與否,祝受領人 業進展之成績 與其對社會工作之興趣而定;必其學業成績可 觀,社會工作之興趣如舊,始得保持其此項獎 金之享受(經濟情況良好 學生,亦同樣具有 是項獎學金之申請資格;似如申請人中遇有學 業成績彼此相等時,其貧困者當予優先頒給 以免其無力在大學求學)。再此項獎學金頒給 時,並無性別、種族與國籍之分,惟本地學生 當予以優先考慮,其來自遠東各地區而通曉中 國語文者則居其次。 〔五〕每年獎學金之名額,視基金收益之多寡而定。 〔六〕各學院註冊處均有申請表備索,填妥後 九六七年七月十五日前繳囘。 美國婦女協會社會工作獎學金 香港美國婦女協會爲協助本校崇基學院及聯合書院 社會工作學系內學業成績優良而家境淸貧者繼續求 學,特於一九六七至六八年度在本校設置獎學金數 名,每名每年之金額爲一千元。 〔一〕本獎學金定名爲「美國婦女協會社會工作獎 學 金」;凡在崇基學院或聯合書院社會工作學系 攻讀社會科學學士課程者,無論其爲三年或四 年級之學生,均得申請頒給。 〔二〕凡得此項獎金者,於畢業後,須在本港經本大 學校長認可之社會福利機構服務兩年。 〔三〕凡申請此項獎學金者,必須其學業成績良好, 而其經濟情況又確屬困難無法繼續求學者,始 爲合格。倘無合格人選時,則此項獎學金應不 頒發而留待下學年之用。 〔四〕領受此項獎學金者之期間以兩年爲限,並得同 時領受其他獎學金,但其所得各項獎學金之總 額,每年不得超過三千二百元。獎學金之持續 與否須視其學業成績之進展,並經大學獎學金 委員肯審核後决定。此項獎學金之頒給並無性 別、種族與國籍之分,但本地學生當予優先考 慮。 香港政府社會工作助學金 凡在本大學主修社會工作學系,而攻讀社會科學學 士學位課程之三四年級學生,將以政府公欵給以助學 金。是項助 金總額,每 共有二十名,其分配計 算 係按該科之三年級生十名,四年級生又十名 每名每 年至多以三千五百元爲限。 〔一〕關於助學金之發給, 據,每年金額以不超過三千五百元爲原 爲最高數額,在通常情形之下,當不需用 此 數。凡攻讀該科之三、四年級學生,設需要資 助者,其名額在十人以上時 祗要不超過本年 或來年助學金之總額,亦得酌予增加。 〔二〕凡有受領該項助學金希望之學生,其父母應就 所附表格,宣誓具結,詳列其家庭資產,收入 及開支等項,以證明該學生在求 時期確需 助。 〔三〕凡有希望受領助學金者,須經體格檢驗(只須 愛克斯光照肺部卽可),是項檢驗當由該學系 主管指導該生到政府診療所辦理之。 〔四〕凡在三年級已獲得助學金之學生,其在四年級 時應否予以賡續,須經連選委員會審査决定。 〔五〕凡受領助學金者,須簽署志願書一紙,保證在 某種情況下,當將所領得之助學金全數歸還, 並須提供妥當之保證人。 〔六〕該項志願書簽署後,卽以其副本一份交該學生 收執,另以副本分寄保證人及社會福利署署長 備査。 〔七〕各學院註冊處均有申請表備索,塡妥後務須於 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五日前繳囘。 羅宗淦紀念獎學金 羅故助理敎育司宗淦先生,有友好多人,於六月十 三日,以港幣九萬零四百一十三元三角之支票乙張, 送交本大學,作獎學金基金,以資紀念羅先生其人。 該基金每年所得之收益,作四名獎學金之用,每名 每年港幣一千五百元,計給與中文系四年級學生者三 名,但以參加三年級第一段學位段考考試之成績優異 者爲限,另一名則給予硏究院成績優異之淸貧學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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