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Feb 1968
第十五條(校董會之職權 ) 校董會除依據本條例及其規程之規定外,辦理下列各事項:� (甲)對於本大學之事務、方針及職權作一般性之監督;� (乙)保管、管理及處分一切不屬於各學院之本大學財產、資金、收費與投資,並管理一切不屬於各學院之本大學財� 政。但各學院非經校董會同意,(一)不得向任何政府,包括香港政府,或政府機構申請或接受財物資助;(二)不得� 接受校董會認爲可損害本大學利益之任何財物資助;� (丙)爲大學作適當人員之聘任;� (丁)� 核准本大學及各學院對已審定學科所應收之學費。� 第十六條(大學敎務會之組織)� (一)� 大學敎務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任主席;� (乙)各學院院長或署理院長;� (丙)每一學院之副院長一人;� (丁)各講座敎授;� (戊)好一學科之敎授一人,但以該學科未聘任有講座敎授者爲限,而該敎授應爲該學科之聘任敎師;� (已)各大學系主任而非依據(丁)項或(戊)項之規定已充任大學敎務會委員者;� (庚)由每一學院之敎授,高級講師及講師中推選非現任大學敎務委員者二人,合計共選六人充任之;� (辛)圖書館長或署理圖書舘長。� (二)� 大學敎務會委員之任期,應依據本大學規程之規定。� 第十七條(委員會)� (一)校董會設立財務委員會與行政及敎務籌劃委員會。校董會及大學敎務會得於認爲適常時設立其他委員會。� (二)�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委員會一部份之委員得由校董會或大學敎務會以外之人員充任之。� (三)校董會及大學敎務會,除依據本條例與其規程之規定外,得視情形之需要,分別授權任何委員會,大學系務會� 或任何高級職員或大學系主任代行其職務。� (四)依據本條規定所設立之委員會,得訂立議事規則,規定於必要時准予主席有權投决定性之最後一票。� 第十八條(聘任敎師,大學系主任及審定講師)� (一)� 聘任敎師者應爲講座教授,教授及高級講師。� ( 二)� 校董會諮取大學敎務會意見後,得於大學每一學科就聘任敎師中,指定一人爲該科系主任。� 第十九條(大學學科)� (一)� 本大學設文科、理科、商學及社會科學學科及規程所規定之其他學科。� (二)� 校董會經大學敎務件之建議,得隨時設立硏究所,以促進學術之硏究。� (三)大學敎務會得隨時酌定設立大學系務會。� 第二十條(規程)� (一)� 校董會得以特別議决案制訂規程,由監督核准,以規定下列各事項:� (1)本大學行政;� (2)本大學人員之資格;� (3)本大學高級職員與職員之委任、選舉、辭職、退休及解職;� (4)考試;� (5)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優異獎;� (6)校董會與大學敎務會之職權;� (7)大學評議會;� (8)本大學各學科及其人員與職務;� (9)大學系務街及其人員與職務;� (10)本大學校董會、大學敎務科、監督、校長、副校長、各高級職員、敎師及其他人員所行使之職權;� (11)財務程序;� 24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