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Feb 1968

第一條(詮義)� 在本規程中,除另有規定外,所稱條例係指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二條(集會大典)� (一)� 大學各項集會大典,其召開之時間,地點與手續由監督指定之。� (二)� 大學集會大典主席由監督任之。遇監督缺席時,則由校長任之。� (三)大學集會大典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條(大學人員)� 本大學之人員如下:� (1)監督;� (2)校長;� (3)副校長;� (4) 司 庫;� (5)各學院之院長與副院長;� (6)大學校董會之校董;� (7)大學敎務會之委員;� (8)本大學聘任敎師,及審定講師;� (9)本大學之圖書館長,及校務主任;� (10)由校董會隨時委任之大學及各學院之其他人員;� (11)榮休講座敎授,榮譽講座教授及硏究講座敎授;� (12)本大學畢業生,及依據本規程第十三條第三段之規定,於大學評議會名冊列有姓名之其他人員;� (13)學生。� 第四條(監督)� (一)� 監督應爲本大學各項集會大典之主席。� (二)� 監督有權辦理下列事項:� (甲)關於本大學福利事項,監督得向大學校長及校董會主席諮取報告,是項報吿之供應爲校長及校董會主席� 之職責;� (乙)監督取得上列報告後,得就其意見所及向校董會提出建議。� 第五條(校長)� (一)� 除第一任校長外,校長之任命由校董會諮取小組委員會之意見後聘任之。小組委員會由校董會主席、各學院院� 長、及校董舍所選任之委員二人,大學敎務會所選任之委員二人組成之。� (二)� 校長任期與條欵由校董會决定之。� (三)校長之職權如下:� (甲)在職責上,有權向校董會提供有關本大學政策,財政及行政之意見;� (乙)對校董會負責處理一切大學事務,並奉行本規程與各項命令及規則之規定;� (丙)負責本大學各學生在校外風紀。遇有學生因觸犯風紀而予以停學處分或開除學籍時,則應於下屆本大學� 敎務會中提出報告;� ( 丁)向本大學評議會提出週年報告,報告本大學之狀況;� (戊)在副校長,大學學科主任,大學系主任,校務主任或圖書館長暫時出缺,或暫時離職,或不能執行其職� 務時,有權委任一人代行其職務;� (己)在逼切情形下,有聘任校外考試委員之權。� 第六條(副校長)� (一)除第一任副校長外,副校長由本大學校董會商得校長同意後,就各學院院長中選任之。副校長通常由各學院院� 長輪任。� (二)� 副校長之任期二年。�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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