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Feb 1968

第七條(司庫 ) 司庫由校董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之任期亦爲三年。� 第八條(校務主任與圖書館長)� (一)� 校務主任� (甲)校務主任由校董會依據諮詢委員之建議委任之。其服務條欵由校董會决定之。� (乙)校務主任爲校董會,大學敎務會,大學評議會及各大學學科與大學系務會之秘書,負責保管各項議案紀� 錄。� (丙 )掌管本大學鈐章,並依照大學校董會之指示,依據本條例及其規程所授予之權力,用印於文件。� (丁)保管本大學一切紀錄。� (戊)執行本條例與本規程所規定及校董會所指定之其他職責。� (二)圖書館長由校董會根據諮詢委員會之建議委任之。其服務條欵由校董會訂定。至於其職責,則由校董會於商得� 大學教務會意見後决定之。� 第九條(校董會)� (一)� 校董會各校董經提名選任後,任期三年,自提名或選任之日起計。連選得連任。但凡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 項及第七項所選出之校董,如不再任成員學院董事會之董事或大學敎務會委員時,卽不得充任校董會校董。� (二)� 校董在其任內亡故或辭職時,由原提名或原選舉機構另行提名或選舉繼任人員。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任期� 爲限。� (三)校董會校董其係依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四、六各項選任者,在其原職賡續期間當繼續爲校董會校董。� (四)校董會應就各校董中推選一人爲副主席,任期二年,期滿得連選連任。� (五)除依據本條例及本規程規定外,在不損害大學校董會—般權力之情形下,另作規定如下:� (甲)校董會之職權� (1)制定規程。但是項規程須經大學敎務會及各成員學院之董事會向校董會提出有關意見後,始得制訂� 之;� (2)如遇需要或受命辦理時,得頒佈命令。惟是項命令須經大學敎務會及各成員學院之董事會向大學校� 董會提出有關是項命令意見後,始得頒佈之;� (3)辦理本大學資金之投資 。 (4)代表本大學借欵:� (5)代表本大學買賣、交換、出租、或承租任何大學之動產與不動產;� (6)代表本大學訂立契約、並變更、履行與解除之;� (7)向各成員學院董事會,於每年及依照校董會隨時决定之稍後時期內,諮取關於各學院推行工作所需� 開支之預算報告。其格式與時間應依照校董會之决定辦理;� (8)向各成員學院董事會諮取關於各學院審計賬目之常年報告 。其 格式與時間應該依照校董會之决定辦� 理 ;� (9)接受公衆捐欵作爲本大學建設費用之開支;� (10)接受捐贈;� (11)撥給欵項與各成員學院建設費用及經常費用之開支;� (12)辦理本大學直接聘任人員及其妻室遺孀與其受扶養人之福利事項,以及給付現金,退休金等,及有� 利各該人員之慈善捐欵或其他贈欵;� (13)辦理學生紀律及福利事項;� (14)建議頒授榮譽學位;� (15)於取得大學敎務會報告後,增設新學科;或將新學科停辦、合併或分設之;� (16)在取得大學教務會及各成員學院董事會同意後,撤銷講座敎授,敎授及高級講師之職位,或暫時中� 止之;� (17) 規定大學之學雜費。� (乙)校董會之職責:� (1)選任司庫,並决定其職責;� (2)指定適當之來往銀行,會計師及其他必要之代理人;� 28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