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Feb 1968

(3)委派行政及敎務籌劃委員會,由校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之;� (4)設置適當脹冊,記載本大學一切收支及資產負債,以資說明本大學之正確財政狀;� (5)依照校董會之决定,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須將本大學賬目交由會計師審核。� (6)每年及依照校董會隨時决定之稍後時期內,接受校長關於本規程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大學主要行政� 開支預算報告,經其與大學敎務會商議後,核准之;� (7)每年並依照校董會隨時决定之稍後時期內,接受各成員學院董事會關於各該學院推行工作所需之費� 用預算書,經商得行政及敎務籌劃委員會之意見,酌最增減後,核准之;� (8)關於依據本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大學主要行政所必需設置之建築物、圖書館、實驗室、房屋、� 家具、儀器及其他設備等,其建設之費用,得核准開支;� (9)接受各成員學院董事會關於推行各學院及本大學工作所必須設置之建築物、圖書館、實驗室、房� 屋、家具、儀器及其他設備之預算,經酌量增減後,核准之;� (10)經取得大學敎務會意見後,鼓勵本大學人員從事硏究工作,並予以設備;� (11)審核本大學有關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各項課程之講授;� (12)經諮取大學敎務會意見後,分設講南敎授,敎授及高級講師職位,並於取得各有關成員學院董事會� 同意後,分派各該講座敎授,敎授及高級講師之職責;� (13)負責經營或處理敎職員公積金基金或各項基金,使本大學暨各學院所聘用之人員有所獲益;� ( 14)設立諮詞委員會,並根據大學敎務會之推薦,聘請校外專家任委員;� (15)根據所設諮詢委員會之推薦,聘任講座敎授,教授,高級講師,圖書館長,校務主任,其服務條欵� 由校董會决定之;� (16)校董會認爲需要時,得聘任其他大學人員,其聘任條件由校董會决定之;� (17)根據大學敎務會之推薦,對於每一學科,指定聘任敎師一人爲本大學該科系主任;� (18)根據大學敎務會之推薦,聘任校外考試委員;� (19)辦理本大學印刷及出版事項;� (20)考慮大學敎務會之報告,如認有必要時,得採取行動。� (六)校董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三次。如經校董會主席,校長,或校董五人之書面要求,得另行召集會議。� (七)校董會會議應由校務主任於會期前七日,連同議程,以書面通知各校董。凡未列入議程之議案,如主席或出席� 校董二人加以反對,則不得處理。� (八)爲便於處理事務起見,校董會得制訂議事規則,規定會議時凡議案之修改與撤銷,皆應取决於純多數表决式。� 但是項擬修改或擬撤銷之議案,須由校務主任於會期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校董。� (九)校董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爲十人。� 第十條(財務程序)� (一)� 財政年度由校董會指定之。� (二)� 校董會設財務委員會,得委任校董會以外之人員爲該委員會委員。所有關於校董會管轄範圍內之重要財政問� 題,當移交該財務委員會處理。� (三)在財政年度開始以前,財務委員會應將各學院之收支預算草案,以及本大學各項行政經費預算草案送校董會審� 覆,經校董會酌量修正後,於財政年度開始前,核准之。� (四)校董會得於財政年度中修改預算。� (五)預算案須列明是年度中本大學之收入支出,與估計該年盈虧。支出預算須分別列明欵項目三者。如各欵項目之� 金額有變更時,須取得校董會之核准。如各欵之間有調動時,亦須經校董會之核准。如各項之間有調動時,須� 經財務委員會之核准。如各項目之間有調動時,則須經校長或司庫之核准。� (六)年度終結後,應儘速將貸借對照表及收支賬目,連同表據,交會計師審核。� (七)經會計師審核之賬目,連同其評語,應送校董會審核。� (八)校董會對於盈餘,及預期之盈餘,有隨時投資之權,不因本規程而受褫奪。� 第十一章(行政及敎務籌劃委員會)� (一)� 行政及敎務籌劃委員會由校長任主席,各學院院長爲委員,院長缺席時由署理理院長代表之。大學校務主任爲秘� 書,大學校務主任缺席時由副校務主任爲秘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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