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Feb 1968

第十六條(教職員 ) 本大學敎職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 (乙)各學院院長;� (丙)各學院副院長一人;� (丁)� 現任本大學聘任敎師中之講座敎授,敎授及高級講師者;� (戊)審定講師;� (己)圖書館長;� (庚)經大學敎務會推薦,由校董會所指定之其他人員。� 第十七條(大學高級敎職員之聘任)� (一)� 爲聘任講座敎授,敎授及高級講師而設置之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或其指定之代表,爲諮詢委員會主席;� (乙)與所聘任職位有關之成員學院院長,或其所指定之代表;� (丙)校董會指派之校董一人,但其人非屬與聘任職位有關之學院人員者;� (丁)與聘任職位有關之成員學院董事會所指派之委員一人;� (戊)大學敎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但其人非屬與聘任職位有關之學院敎務委員會委員者;� (已)與聘任職位有關之學院敎務委員會所指派之委員一人;� (庚)校董會聘任校外專家二人,但其人非本大學或學院之敎職員者。� (二)� �諮詢委員會對於下列人員不得推薦爲講座敎授,敎授或高級講師:� (甲)未經本條第一項所開諮詢委員會(乙)(丁)(己)各委員贊同者;� (乙)未經校外專家以書面證明其人具有所需學歷者。� �如遇專家之問意見不能一致,或本條第一項所開諮詢委員會(乙)(丁)(己)各委員與專家之間意見不� 能一致時,此項爭議應交由大學行政及敎務籌劃委員會决定之。� (三)爲聘任校務主任而設之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或其指定之代表,任主席;� (乙)校董會主席,或當其缺席時由校董會所指定之代表;� (丙)各學院院長;� (丁)由大學敎務會就其委員中委派三人,每學院一人。� (五)爲聘任圖書館長而設之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校長,或其所指定之代表,任主席;� (乙)由校董會就其校董中委派三人,每學院一人;� (丙)由大學敎務會就其委員會委派三人,每學院一人;� (丁)由校董會聘任之校外專家二人,但其人非本大學或學院之敎職員者。� (六)圖書館長非經校外專家以書面證明其人具有所需學歷與資歷者,諮詢委員會不得推薦之。� 第十八條(榮譽及榮休講座敎授)� (一)� 校董會得聘任榮譽講座敎授,並得頒授退職講座敎授以榮休講座教授之銜,但以經大學敎務會建議而徵得學院� 同意者爲準。� (二)� 榮譽講座敎授及榮休講座教授不得爲大學敎務會,大學學科及大學系務會之當然委員。� 第十九條(高級職員及敎職員之退休)� 校長,講座敎授,敎授,高級講師,校務主任,圖書館長,及其他校董會委任之人員,其退休規定如下:� (甲)當其年齡已達六十歲,應於該年之九月三十日解職,但如經校董會出席校董三分之二以上之表决,請其繼續留� 任,或留任相當時期者,不在此限;� (乙)當其年齡達五十五歳至六十歲時,得自請退休,或由校董會着令退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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