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Feb 1968
第二十三條(學位及其他獎給)� (一)� 凡學生具備下列條件者,本大學得授以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甲)曾在本大學或本大學各學院攻讀所審定之課程者;� ( 乙)曾參加規定之考試合格者;� (丙)遵行大學規定之其他有關條件者。� (二)� 本大學得頒授下列各學位:� (甲)文科:學士學位(文學士)� 碩士學位(文學碩士)� 博士學位(文學博士)� (乙)理科:學士學位(文學士)� 碩士學位(理學碩士)� 博士學位(理學博士)� (丙)商科及社會科學科� 學士學位(商學士)(社會科學學士) 碩士學位(商學碩士)(社會科學碩士)� 博士學位(商學博士)(社會科學博士)� (丁)各科皆設哲學博士� (三)除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凡學生非於本大學入學考試及格後,至少修畢四學年課程者,不得授以學士學位。� (四)大學敎務會得以下列例外准予豁免第三項之規定:� (甲)凡學生在大學敎務會認可之其他大學修業,其修業時間准予作爲本大學參加學士學位攻讀時間之一部份� 者,但如該生未具備下列條件,仍不得授以學士學位:� �該生在本大學入學考試合格後,至少須在本大學修業二學年,其中一年爲其畢業年份;� �凡學生以入學合格生之身份,在本大學及其他大學修業,其總共修業期間不得少於三學年。� (乙)凡學生於大學創立前,爲基本學院之註冊學生,其在該學院修業之時間,得作爲參加本大學學士學位攻� 讀時間之一部份,直至本大學創立後四年期滿爲止。� 但各該生如未具備下列條件,仍不得授以學士學位:� �凡學生以入學考試合格生之身份,在本大學修業,至少須讀完最後一年爲學士學位而設之審定課� 程;� �凡學生以大學入學考試合格生及各學院註冊生之身份,在本大學及各學院修業,其總共修業期間不� 得少於頒發學位所規定之全部時間;或� �曾在成員學院充任助敎或實驗助敎而經該成員學院院長推薦者。� (五)大學敎務會對於:(甲)經大學敎務會承認之其他大學所發給之各科成績證明書,得接納之;(乙)各學院在� 本大學創立後所發考試成績證明書,得接納之,直至本大學創立後四年期滿爲止。� 依據上述規定,准予豁免參加本大學學士學位之各科考試。但其畢業年之學位審定學科考試,不在此例。� (六)除本條第十、十一項規定外,凡攻讀碩士學位審定課程,或從事是項課程硏究之學生,如非讀滿十二個月以上之� 期間,並具備授予該科學士學位之條件,或依照本條第九項規定准予入學爲硏究生者,不得授以碩士學位。� (七)除本條第十、十一項規定外,凡未具備下列條件者。不得授予哲學博士學位:� (甲)本大學學生具備授予學士學位之條件,從事審定學科之硏究工作期間至少在二十四個月以上者,或依照� 本條第九項規定,准予入學爲硏究生者。� (乙)著作論文,對於該科之知識與瞭解,有卓越貢獻,能有新事實之發現,與獨特之判斷力,爲其具有創造� 性之證明,而經考試委員予以證實者。� (八)除本條第十、十一項規定外,凡未具備下列條件者,不得授予文學,理學或社會科學博士之學位:� (甲)本大學畢業生有七年以上資歷者;� (乙)各考試委員認爲其人對於該學科有卓越貢獻者。�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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