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in Supplement Feb 1968

(九)凡學生在其他大學畢業,或在本大學創立前取得基本學院所發之文憑或證書者,得特准免受本大學入學條件之� 限制,取錄爲硏究生。並得依本大學規程命令及其附訂規则之規定,進行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 (十)大學敎務會得提請將某學科之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授予本大學任一敎職員,或學院之任一專任敎學人員。爲實� 現此項目的起見,得准各該員免受參加攻讀是項學位規定之限制。但是項學位之考試,則不在此例。� (十一)校董會對於增進某項知識有特殊貢獻之人員,或其人理應領受榮譽學位者,得建議授予榮譽碩士或榮譽博士學� 位。但領有是項榮譽學位者,不得因此事實,而享有執業權利。� (十二)� 校董會非經榮譽學位委員會之審査與建議,不得頒授榮譽碩士或榮譽博士學位。榮譽學位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 成之:� (甲)監督。� (乙)校長。� (丙)各學院院長。� (丁)校董會主席。� (戊)由校董會推舉之校董二人。� (己)大學敎務會委員若干人,其人數按學院院數計算,由大學敎務會推舉,以每學院之敎務委員會委員各佔� 一席爲準。� (十三 )本大學對於下列各人得頒給文憑及證書:� (甲)學生具備下列條件者:� �曾在本大學所設之學系修業,或曾在各學院所設之學系修業,而經本大學核准者;� �曾參加特定之考試及格者;� �曾遵行其他必要條件者。� (乙)除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學生外,凡人員經大學敎務會認爲有相當資格,合授以是項文憑證書者。但其人� 須具備下列條件:� �曾在本港敎育機構攻讀是項課程,而經本大學敎務會認可者;� �曾參加本大學特定考試及格者。� (十四)大學敎務會對於犯有刑事,或認爲其行爲不榮譽,或招物議者,得褫奪本大學所授予之學位,文憑及證書。但� 不服大學敎務會裁定者,得向校董會提出上訴,不服校董會之裁定者,得上訴於監督。� 第二十四條(考試)� 本大學各科學位,文憑與證書之畢業考試,或甄別考試,皆由考試委員會主持之。考試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甲)校內考試委員一人,或若干人,由各有關科目之聘任敎師或審定講師充任;� (乙)校外考試委員—人,或若干人,但其他非屬本大學敎職員,並未曾參加敎授各考生者。� 第二十五條(行政建設)� 本大學行政建設乃爲本大學所應逕行處理之事務,其工作如下:� (甲)本大學辦公處;� (乙)本大學圖書館及試驗室;� (丙)攻讀大學證書,文憑或學士以上學位之深造課程或其硏究計劃;� (丁)� 由校董會所决定之硏究所,其他有組織性之活動工作,與其他建築物。� 第二十六條(註銷)� 校董會於一九六五年十月十四日所制訂之本大學規程,業經註銷作廢。�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六日� 大學校務主任胡熙德呈核� 一九六八年二月十七日� 大學監督戴麟趾核准施行�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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