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附刊 一九七六年三月

況。我們認 學組織工作小組提出 3 5 �我們必須表明對此三種方式都不感樂觀 新亞書院校董會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發表之聲 聲明第三(乙)段)。聲明指出若將轄下的一部分學系撤銷,此 擔承的發展。我們認爲一間書院本質上須包括多種學科的敎職人 得多采多姿,故意將各科學生分隔開顯非明智之舉。大學生由於切磋而得 的學術交融,我們相信這是退步而不合時宜的•其他大學有採取分隔方式而頗爲成 門學科方面,如科技及醫學等。該等敎育機構雖有此成就,仍不免受人批評。� 3 6 �第二,我們相信發展中的香港,可能需要兼受多種混合科目訓練的人才,而這些訓練未必能編入傳統的院系 科模式。例如,有關環境硏究的學科可能日形重要,須由地理學家、生物學家、經濟學家、社會工作者、心 產業管理人、統計學家及與公衆衞生各方面有關的專門人士講授。同時,我們相信發展路線逐漸趨向介乎各科之間� 的範圍,所以不宜製造分界線來阻礙學科間的密切連繫。因此,我們認爲任何足以妨礙靈活運用—特別是妨礙各� 學科間發展機會—的模式,都是令人感到遺憾的。此外,各書院間的學科分配,可能無法達成協議。我們亦不能� 忽視在各書院 調動學系或敎職人員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 37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我們覺得如果將學科分類(不論根據系別、院別抑科別分類)編歸中大各成員書� 院,並將權力(眞正或隱含的權力)授給各書院,使不受校本部約束而獨立行事,結果將變成:(i)由於交出職� 權,校本部之正常工作因而受到妨礙;或(ii)書院徒具虛名,在所指定的學科方面並無實權,與其他地方的單元� 制大學無異,祗是名稱不同。以上兩途,各有缺點,我們深感難於抉擇。� 38 任何書院,如在有限類別之學術領域上要求全權敎學管制,則殊不符合「書院」的原意 那 要求成爲一所大� 學,祗不過範圍較一般爲狹。准許一間書院有開辦某類學科的專利權,亦卽等於在該類學科範圍內授予大學的地位,� 因爲大學的特徵在其擁有最高權力,决定所設學科的範圍;編定適合每一學習階段的課程;提供敎學人員與硏究設� 備;聘請敎職人員;舉辦考試及頒授學位;訂定入學條件和錄取學生 如各書院享有上述屬於大學範圍的實權,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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