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附刊 一九七六年三月
61 因此,我們建 我們提議應佔現任敎師的30 下去,這些敎師可因年齡增長,或 62 �我們决定這個30—40%的數字時,曾作兩項假設:(甲) 最後一年則又需較多小組課;(乙)由於部分敎師及全體學生要參與 予調整。在此情形下,將來大部份「學科爲本」的敎學工作,要由 從事以「學生爲本」敎學工作的敎師,每學年仍須擔任一個至兩個大學課程 國際標準,該大學現有敎師與學生的比例已是相當有利,因此我們認爲大 當局不應以 所提建議的條件。� 63 附錄三載有他日可能參與小組敎學課程的敎師與學生人數舉例。我們要强調這只是舉例說明—還有 可行的方式,大學可根據本身需要及環境而作出决定。� 64 兩類敎師共同合作,當有輝煌的成就。爲公平起見,以「 生爲本」的敎師及以「學科爲本」的敎師,工作量� 應相同,此點最爲重要。倘强令此多彼少,卽會破壞極重要的合作精神。如果兩類敎師 工作調協得當,彼此都有� 均等機會從事著作及硏究,由是而有均等的晉升機會。� 65 還有一點更爲重要的,就是不要在「學科爲本」敎師與「學生爲本」敎師之間,築起一道人爲 障礙。因此,� 本委員會建議此兩類敎師應同屬校本部 由校本部聘任,按同一薪級支薪 此外,校本部還可以爲從事「學生爲本」� 敎學工作的敎師,特別安排住屋,因爲這類敎師必須能够隨時接見學生,和負責促進各書院內的羣體生活。希望將� 來情況續有進展,使三間書院的「學生爲本」敎師都能够住在沙田的大學校園內。我們知道此舉未必立刻可行,但� 是希望將 在分配住屋時,應以此爲意,而這類敎 入住書院宿舍,租金方面亦應考慮畧予優待。� 66 最後,有兩項特點允宜注意。第一是關於考試制度。該大學通過考試方式,向外界及 生的未來僱主證明:該� 學生經已訓練成材,學有專長,堪足致用。因此,該大學不祗是進行敎學 還要舉行考試 作學生的評判員。但書� 院却不是 的評判員。書院是學生的朋友和伙伴,協助學生做好準備,使在大學的評判員面前,有最佳的表現。�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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