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附刊 一九七六年三月

(二) �書院� (甲) �書院校董會� 82 現行的書院校董會和書院常務 港中文大學成立時帶進大學而現時仍保留的資 如:籌欵以促進課外活動(如崇基的敎堂活動),或設 一些可能專爲個別書院而設;其他則可能利及整個大學的學 校本部的有關機構。� (乙)院友會� 83 各書院不應有其本身的學系,亦不應有院務會,但應有「院友」會,由書院院長任主席。 爲一個自治團體來管理和發展;爲該院學生謀福利—不論其是否在大學住宿;編排導修課和提供 住宿生的食宿問題,以及維持書院的紀律等。如院友會希望舉辦課外活動,得就商於大學敎務會後爲之。此類課外� 活動,本委員會希望並不局限於主辦書院的學生,其他書 的學生亦應可參加。� (丙)書院長� 84 各書院院長應是有聲望的學者,不論在其轄下的書院,或在大學本身,院長均應擔當一個重要角色,負責推進� 以「學生爲本」的敎學法,維護書院在大學內的崇高理想。此外,並應爲大學校董會、敎務會、行政及敎務計劃委� 員會的當然成員,在管理所屬書院方面,應與大 校長緊密合作。� 85 我們建議,書院院長一職,應由有關書 六名院友組成的遴選委員會推薦人選,然後由大學校董會委任。至於� 此六名院友,則由院友會特別從擔任各級敎職的院友中推舉 而遴委員會主席一職,應由大學校長擔任,以負責向� 大學校董會呈交遴選報告書。各書院院長第 次任期爲七年,期滿獲重委可重任,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我們 不� 認爲書院院長在受委之時必須已是該大學的敎師,但倘院長本屬該校敎師,則在任滿之時,大學必須妥爲安排,俾� 可返囘原任敎席,同時並應顧及其資歷。如 長原非該校敎師,則在其受委之日,倘獲其同意,大學卽應預留適當� 職位,俾在任滿之時,可轉任該職位。�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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