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附刊 一九七六年三月

21�我們必須持這種原 範圍包括負責硏究各成員書院的 學院的組織章程似乎限定,在四十位校 新亞書院的組織章程,則規定三十三位校董中 長。聯合書院校董會共有三十九位校董,其中包括五名敎 中敎學人員所佔比率則較高,二十七位校董之中有七名是敎學人 人名義出任校董)。� 22�上述三間書院校董會的現行組織,似未能符合我們所支持的敎師治校的原則。根據該三間書 定,校董會有絕對責任管理院務,又有權推翻書院院務會和系務會的决定。有人指稱各書院校董 延續性的,如果這點屬實,則情形就更爲嚴重了 在硏究過各書院的組織章程後,本委員會發覺這樣的 據的。例如崇基學院的校董會,主要是由各敎會的代表組成,有權增選校董達十五位。新亞書院校董會最多可有 董三十三位,但章程規定其中十三位必須由「一九五九年八月一日前已成爲新亞書 校董的人士或其繼任人」提� 名,而校董可再提名其餘的校董達五位;此外,所有非當然校董都須經校董會多數票選出。在聯合書院校董會中有� 十九位校董係由校 會選出,另有十五位委任校董,五位當然校董。� 2 3 �我們認爲,三間成員書院校董會組織上的這個特點,似應加以修改。各成員書院的傳統誠然須予保存,但我們� 相信繼承傳統的責任將來定必落在各書院的敎學人員身上,因爲歷年和學生經常接觸的正是他們•我們絕不忽視各� 成員書院的校董會在保留當日各專上書院的獨特風格方面所作的努力,因爲這種努力對中大的成立及初期發展,是� 不可缺少的重大貢獻。我們並且認爲,目前各成員書院的校董會(或經改組後的校董會),都應有一名代表奉委爲� 大學校董會的當然校董。這不獨是明智之舉,中大方面亦可以藉此對各書院校董會表示謝意。此外,各成員書院於� 中大成立時所帶來而目前仍然保有 資產,亦應由各該書院校董會續任信託人。不過,我們認爲,各成員書院校董� 會在大學的權力,應該到此爲止。� 24�此外還有一點須予考慮。各成員書院的校董會雖然在不同程度上被認爲足以代表本港社會部分人士的權益,但� 事實上這些書院須要動用大量公帑作爲經費。我們不祗在形式上和理論上贊成改變目前中大的組織,卽基於現代社� 會中大學與政府的關係,亦認爲有此必要。我們現在要談談這種關係。�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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