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七七年夏

敎師與書 中文大學的組織,按照「一九七六年香港 中文大學條例」的規定,有所更改。其中有關 在各成員書院內成立書院院務委員會及其與敎 師的關係,大學敎務會在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三 日通過下列細則: 敎師 一、大學指派敎師分屬於三間書院之慣例,維 持不變。 二、根據大學條例規程第十六條,先由大學校 董會爲每一書院委任六位院務委員,各書 院之其他院務委員,則由各有關之書院院 務委員選任之。 三、派屬於各書院之敎師,不論爲院務委員與 否,均應參與雙元敎學制,負責推動「學 科爲本」及「學生爲本」之 。 四、院屬敎師在書院之職務,應視爲對大學及 該書院之服務。 書院院務委員 五、院務委員之任命或選舉依大學條例規程第 十六條辦理,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 六、各書院院務委員之總數不得超過廿五人。 惟此數目將來得予調整。 七、各書院之院務委員與書院院長組成書院院 務委員會。書院院長爲院務委員會主席。 八、依大學條例之規定,各書院院務委員會負 責決定及執行書院有關之事務,包括: 甲在大學敎務會督導下,與大學各系務會 合作推動「學生爲本」之敎學; 乙設計及推動書院之通識敎育與體育敎 育 ; 丙輔導書院學生事務 維持學生紀律; 丁增進學生福利及計劃與監督學生宿舍; 戊推展學術及文化活動; 己發展公共關係,包括與校友之連繫,募 捐等; 庚就書院院務委員中,選派代表出席各委 員會,包括書院校董會,大學校董會及 大學敎務 ; 辛設立書院院務委員會屬下之各委員會。 九、書院院長任期屆滿時,該書院應依大學條 例規程第九條之規定,組成一 向大 學校董會提出書院院長任命或續聘之建 議。該委員會之組成爲: 甲大學校長,並由其任主席; 乙該書院院務委員會就不同資歷之院務委 員中選出六人; 丙該書院校董會選出校董一人。 書院院務委員會 崇基學院: 卜 隆 惠 ( B r i a n B l o m f i e l d ) 吳利明 李沛良 沈宣仁 何輝錐 邢慕寰 紀大偉(David Gwilt) 招大維(David Gilkes) 唐施樂 ( R . F . T u r n e r - S m i t h ) 陳特 莫凱 張雄謀 張樹庭 陳耀華 梁蘄善 傅元國 黃暉明 鄧仕樑 歐禮彰(John O l l e y ) 羅球慶 新亞書院 王啓安 史伯明(Douglas G. Spelmen) 朱明綸 李杜 何顯雄 屈志仁林聰標 孫述宇 高美慶 徐培深 孫國棟 袁鶴翔 陳佐舜 梁作檠 麥松威 閔建蜀 喬健 唐端正 黃維忠 趙傳纓 鄭東榮 鄧東濱 劉國松 譚汝謙 饒宗頤 聯合書院: 王德昭 艾詩伯 ( J o h n L. E s p y ) 余光中 吳白弢 周紹棠 林逸華 馬臨 陳方正 許均如 張健民 陳肇基 陳燔墉 黃鈞堯 馮潤棠 楊乃舜 樂秀章 黎 偉 克 ( M i c h a e l A . E . N e n t w i c h ) 薛天楝 鍾汝滔 鍾敬民 ( J o h n F. J o n e s ) 關信基 關 寧 安 ( J . B . G a n n n ) 譚國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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