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七八年冬
志。法律規則恒 意、順自然、憫蒼生、 法,則須視乎制法者其人及其環 倘社會上具傾倒勢力之人士並非新近始取 得優勢,則社會之法律自然偏向於保持現狀。 此現狀反映該群具傾倒勢力之人士之見解,彼 等以爲如此可使社會內種種互異之利益能達致 公正及合理之平衡。社會內其他人士對此見解 或同意或否,則因社會而異。理想之境則爲求 取極大之同意,爲社會中每一成員謀最大之福 利,非僅如哲瑞米邊沁之主張,爲最大多數人 之福利而已。 法律在西方爲節制社會 之主要方法 在西方而言,縱時有相反之論,幾自生民 之初法律即被視爲節制社會之方法,實爲不可 或缺者。常人有言,有社會即有法律,故法律 在社會中常踞高位;天意而外,法律爲萬事之 先。法律旣高踞此位,爲節制社會之主要方 法,可簡化人類相互之關係,使人類之合法行 爲、爲法律所容及受保障之行爲,與人類之不 合法行爲及爲法律所不 之行爲,嚴分涇渭。 治國以法爲本,不獨可以增强法治社會之其他 優點,兼可予守法者特別之保障,其意至善。 因西方國家重視法律之故,法律機構及法 律科學已發展 之與京。 中國對法律之傳統態度 中國古代,縱有法家之鼓吹,終未專賴法 律制度。節制社會,常以個人之內在社會道德 觀爲準,而不假外在之規則。千百載以還,節 制社會,有賴體制完備之人際關係 即君臣、 父子、夫婦、兄弟、朋友五倫是也。 中國古代之社會,亦負保障社會價値與利 益之責,惟制定規則,尙付厥如,僅使個人依 其良知行事而已。非至人際及社會關係陷於失 敗之境,不訴諸法律。故法律之爲用 幾純爲 懲惡,而非爲保障個體之利益。此制度祇可行 於同種同原之社會。 法律旣退居次席,則對中國之法律機構及 法律科學之發展,有所妨礙,此實爲不可避免 之事。 中國之治外法權與法律改革 十九世紀時,西方列强倚中、西 傳統 之差異爲理由,並藉此迫使中國接納治外法權 制度,幾使之倫爲藩屬。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前 在歐洲刊行之國際法敎科書,對中國、波斯、 暹羅等國是否躋身國際之列,恒表懷疑 職是之故,上 方法律制度,參與中國 行列,發憤以廢除辱國之治外 力使中國在世界上有法律之地位。彼等 其理至明。 新興及發展中之國家 對國際法之態度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國之治外法權吿 終,而世界上其他之變革,亦屬不少。一九四 五年間,五十一國簽署聯合國憲章 以中國居 首。國際法院稱此等國家代表當時國際社會中 之大多數成員。自當時迄今 從非自治領土蛻 變之新興國家,其 超越最初簽名國家之兩 倍,現已參加此 際社會。向使此等國家不自 西方取材,就其本身之文化, 對法律之態度 當與西方國家大相逕庭。 惟一般而言,此等國家對國際法之態度, 與兩次大戰間之中國迥異。斯時中國接受自西 方崛興之國際法,惟恐不及,務倚之以爲助, 使與西方國家平等。惟因擬訂此法時,未預其 事之新興國家,爲數甚衆,故大都反對,或不予 信賴,視爲外來之法律制度。若干西方之發展 中國家,亦群起附和,聲勢甚盛,常佔大多數。 疏隔之眞正與表面成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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