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七八年冬
此種疏隔行爲之眞正 雜。首爲政治原因,即發展 望是也。此兩大端所以更形顯著者, 家數目龐大,且又爲國際社會之正式成員,惟 此一國際社會,對社會變更,反應緩慢,盡人 皆知,急於變更現狀者無暇靜待改革,恒思躁 進以推翻全盤法律制度。國際法作用在使國際 社會中之國家之共存,得以節制;非如是,民 生將趨混亂不堪,對小國貽禍更大。此則不可 不知也。 由是觀之,今日之不滿現象,似不能諉諸 實際規則之不臧,實爲上述國家之感受,有以 致之。縱使此等國家深信正義在我而不在彼, 惟於訴諸法律時,此等國家輒慮見欺於工業化 及組織較佳之西方國家。此種怨恨乃屬實情, 其形成之因素亦有數端,其一可姑名之爲基於 物質,其他則以文化爲主。 因法律發展於西方,寖演爲極端複雜之制 度,尤着重於手續,程序及其他法律細節;其 甚者每視此重於一案之是非。不滿之因素當與 此事有關。 就物質一詞言之,頗多新興及發展中之國 家’於各適當之階層尚未具備應有之政務組織 與專門知識,以配合此一制度。國家社會中, 法律與亟待援手之人民 其間常似有鴻溝在 焉。而社會法律輔導中心等計劃 雖努力以 赴,使雙方接壤,亦僅獲寸進而已。在國際社 會中,其問題當更趨 文化之差異 自文化方面觀之,諸世紀以還,西方人民 於法律之細節及法律之錯綜複雜,大都習以爲 常?咸認不如是,不足以言 ;治雖間有微 辭,時靜時譁。誠然 若干程序之規則,諸如 適當程序槪念下之法則等,頗具超凡入聖之 氣。惟西方以外之地區,則祇顧每案之實質而 已。 復次,西方素重權利,故樂於用辯駁性之 程序;常促使當事人,尤以具必須之專門知識 者爲然,無不以爲在法律範圍之內,可盡取其 應得之利益。而東方素重義務,故人皆靜待對 方履行其義務。遇有背棄義務而訴訟亦不得其 平,則諉其過於法律 西方每喜以法律專決個人之行動是否正 確,尤以在國際間事務爲然;非西方國家之怨 恨,無論其爲有據抑無據,亦因而加深矣。羅 馬法有云:「合法之事未必盡爲名譽者」;惟 常見西方處道德於法律之下,而非西方之人民 對法律與道德,無分畛域。故不久之前,某大 國恐須向一瀕於覆亡之盟國肩負其「嚴肅之承 擔」,其 務卿即慰國人曰:「此承擔實非依 據法律,祇顧道義而已」。亞歷山大蘇辛尼津 今夏在哈佛演講時,對西方專任法律之態度, 亦有所責難。 可資鑽硏之科目 總括而言,倘思使世界各國更樂於接受國 際法,須設法保持國際法之法律性格及其優 點,惟須同時使之與社會之需求及渴望,此呼 彼應;擴而充之,使社會中之亟待援手之份 子,亦得所庇蔭;删削累贅之細節;屛棄其專 斷性;在社會及人類所秉持 價値中 毋使國 際法自詡萬事之始終皆在我。於解決此一問 題,社會科學家想亦樂預其事。其尤者,非西 方國家亙古以來,運用不同之方法以節制 會,其經驗及文化自足爲比較研究之科目。監 督閣下,今日本人愷切言之,非爲無由;良 以此一多元文化之學府,其社會科學學院 發展一日千里,對此一問題 盼其興趣能徧 及也。 申謝與祝賀 監督閣下,上文聒耳之談,現請言歸正 傳。僅代表榮譽學位領受人,向閣下及大學 言謝。吾儕並擬請在座各 聯同祝賀本年欣逢 十五周年校慶之大學及上月履新之大學校長 敬祝彼等鵬程萬里。 (關禮雄博士譯)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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