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八零年秋‧冬

亦如是。何謂 高等敎育院校可自由管 港法律之約束。自主權所持之 項論據—此項論據已有悠長歷史經驗 存海外—大學與相類之敎育機構,能盡力肩 市民所期望之任務,它們須有選擇及行動之自 由,方獲 支持。故它們是受到大衆注意 評論。一間自由大學如同一份自由報章,常是 對抗專制主義之保衞者。 自主權之五大範疇如下: 第一,遴選敎職員:各種立例均須尊重自 主權,自主權意指有權遴選、提升及解僱。本 人認爲,委任敎育機構之首長,必須與政府 社會賢達磋商,此種特殊情况應可理解。惟該 等敎育機構委員會可作最後决定。 第二,遴選學生:不論對各種考試及學生 人數之政策贊成與否,該等敎育機構對於新生 之取錄與否,均不受約束。 第三,課程及學術水準之控制:兩所大學 及理工學院各有特色,它們在各種不同範疇 上,迎合社會對若干科技之需要,更是作育英 才之地,故應由該等敎育機構對課程及學術水 準作最後定奪。 第四,硏究計劃之認許:仍視乎各種需求 之均衡情况而定,對於擬議之研究計劃,是否 運用綜合資源,僅賴於敎育機構之裁决。 第五,預算報 敎育機構自立法機關獲 款,可以自行審察所需,自由 遵守常規。以劃撥指定用途之款項及特别 爲例,無可置疑至少有百分之七十五敎育機構 款項是用作支付職員薪俸,此方面是不能隨意 刪減。而大學及理工敎育資助委員會或政府並 未要求該等敎育機構呈交預算報告,自主權更 是顯而易見,以香港情况而言,此種情形彌足 珍 貴 。 除法理自主權外,經濟獨立因素仍爲關鍵 所在。香港三間高等敎育院校幾全賴納稅人之 稅款資助,因而若干行動自由受到限制。學費 爲其中一例,乃由敎育機構自行决定,政府將 學費水平知會大學及理工敎育資助委員會,乃 絕對合宜措施,而於釐訂定額撥款時,是應將 該等院校之自籌費計算在內。在此整體制度 下存有不少漏洞,惟現時彼此相互敬重,合作 無間,本人認爲,其主旨乃在政府與大學及理 工敎育資助委員會雖擁有權力,但於正常情况 下,對於敎育機構激烈反對之事,不會强制其 遵行。而自由與個人責任是齊驅並進,此三間 高等敎育院校亦深明其所負責任。 基本而言,英明如本地之政府對於高等敎 育培育之畢業生數目,會審愼地顧及社會之需 求—因而需憑藉不精確之人力發展計劃。唯因 敎育乃百年樹人之大計,方針不能飄忽不定。 故此歷史與經驗有時與計策往往背道而馳。香 港乃一生氣勃勃、轉變甚速、茁壯長大之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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