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八四年第五期
外地習慣法高級法庭的判例一樣 參考價値,但不再具有約束力。如此則香 擁有司法自主權 又可借鏡於外地的判例,來 充實自己的法律。 四、終審庭 本港上訴法庭審畢的重大民刑案件,在某 種法定情形下,可再上訴至英倫的樞密院。在 這種情況下,樞密院便是香港之終審庭。這類 上訴案近年來每年平均只有二十餘宗,而有三 分之二仍被駁回,由此可體會到本港法庭高度 的水平。到了一九九七,終審庭不再是樞密院, 而要在香港設立自己的終審法庭。我提議該法 庭可由大法官三、五人組成。但到時香港高層 司法人才 能依然短缺,三、五位大法官之中 可由二、三位本港上訴庭法官擔任,其他則可 另聘英、澳、紐、加等習慣法國家資深望高的 高級法官充任。 目前,時間及費用的因素限制了上訴至樞 密院案件的數量。在本港自設終審庭後,除非 我們擁有一套非獲批准不得上訴的嚴密方法, 否則上訴案件必然很快增加。再者,終審庭亦 很可能有解釋基本法及保障基本權利的任務。 個人認爲,視乎案件的多寡,我們很可能 要聘用三至五人來構成長設的終審庭。但是如 果上訴案件不多,毋需設立長期性的終審庭 時,則每年可分兩次或三次設立臨時終審法 庭,每次爲期二、三個月,而且成 一組十至 十五人的終審庭大法官的候選人名單。無論是 外地或本港的法官,都可輪流聘 大法官則可由香港行政長 依司法敍用 立委員會建議而委任。 何時開始設立終審庭的問題,雖然見仁見 智,但我認爲應該先對各有關因素詳加考慮, 才能作出妥善結論。及早設立可以及早獲取經 驗,加强法庭本身及港人對法庭的信心,也就 及早建立聲譽,並且有較充分的時間與各國安 排一切必要的措施。最後,及早獲得英國的幫 助,也比較方便。 五、司法獨立的前景 司法獨立是保障公平審判絕不可少的條 件。司法機構要百分之百根據法律辦事,絲毫 不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與干擾。對司 工作 的干擾,可能來自行政機構、立法機構或其他 强有力的半官方或非官方的個人或機構、壓力 團體、輿論界或新聞界等。法律已有明確 規 定,防止任何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言行。在中 英雙方同意法律基本不變的大前提下,我們對 司法獨立的持續應予肯定。 司法獨立不但保障公平審判,也可防止政 府越權,使人民得受法律保護。法庭旣然是獨 立的機構,一切工作都不受行政部門管轄 也 不容立法機構過問,只應依法行使職權,不受 政治形勢的影響。 司法得以保持公正獨立,不出以下幾點因 素: ㈠ 公開審判,讓人民親見司法的獨立公 正; ㈡ 人民都覺得這是値得保存的傳統; ㈢ 人 民享有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一 作起監察之功; ㈣ 獨立及純屬私人性質 業務,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涉,對於司法工作也 有監察之功; ㈤ 司法人員的薪俸、退休金,以 及職位與晉陞機會的保障,對司法獨立也有幫 助;香港行政部門也深明司法獨立的長遠利 益,能夠自律自制,避免干涉司法工作; ㈦ 人 民也都遵守這項原則; ㈧ 有關行政部門都認眞 地執行法庭的命令,採取合作的態度。 一九九七年後的司法獨立,已經中英協議 草案第一附件明確提出:第一,香港三權分立 的架構和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都已妥善照 顧;第二,明文規定法院審判獨立,不受任何 干涉。這一項保證 更可加强我們對香港前途 的信心。 六、結論 司法界最强有力的支柱是人民的信任和支 持,而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是歷來司法人員優 異的表現、正直的品德慢慢培養出來的。在這 方面,我們從事司法工作的同人,更有必要隨 時提高警惕,盡力保持司法界優秀 傳統。 我在這簡要的演說之中,只是把司法制度 在一九九七年後五十年間的發展略作探討。今 後六十三年以及其後的司法制度的培養和演 變,都要靠本港及國內各界人士的合作和努 力,才能獲得全民社會和諧與均衡的良好效 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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