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八四年第五期
楊鐵樑博士講辭 監督閣下、利主席、馬校長、各位校董、各位 老師、各位同學、各位嘉賓: 在今天的畢業大典上,承蒙香港中文大學 過愛,授我榮譽博士學位,榮幸之餘,謹向 方致萬分的謝意,同時也代表一同在此接受榮 譽博士學銜的大作家、社會賢達及名學者向校 方表示謝忱。並祝貴校聲譽日上,前途光明。 借此機會,更向各位畢業同學致賀,祝你們鵬 程萬里,事業有成。 我對香港司法前景的探討 司法制度是法律制度整體的一部分,而法 律制度則是社會制度的一部分,正如政治制度 也是社會制度的一部分一般。因爲法制和政制 都是社會整體結構的部分,所以兩者永遠息息 相關,不容强加分離。每一個社會都有特殊 歷史背景、民情風俗和價値觀念;所以每一個 社會都必需採取一套適用於其本身環境的辦 法,來劃分並確立它權力與義務的範圍、資源 及財富的分配、政府的模式、民間的各種關係, 以及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協調等等。這些辦法之 得以實現,絕大部分要以法律爲基礎。由此可 見,法律的制定和運用,對社會具有極大的影 響。 社會是法律的母體,先有了社會,然後形 成法律。法律的對象是社會,也可以說,法律 的對象是社會上的人民和機構;社會決定了法 律的內容,而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又影響 的進退榮衰。二者之間,必然互相呼應。某種 形式的社會就需要合乎這種形式的法律,兩者 之間務必配合得恰到好處,才能使法律發揮預 期的作用,轉而使社會受到最大的益處。 法律本身是沒有生命和動力的。司法機構 就是一個把生命和動力付予法律的媒介。司法 的目的在於把法律的精神和用意付諸實施,以 期達到社會內部的均衡。爲了達到這目標,司 法制度透過法庭來解釋法律,行使法律,對民 間的糾紛作出判斷,並排解人民與政府之間的 矛盾。如果能使人民和政府各部門都淸楚知道 各自權力與義務的規限,一切言論 所適從,久而久之,法律便成爲 件有生氣 有活力的東西 每個人都可倚爲指標。 香港的司法制度,一百四十三年來,經過 了無數次的考驗,奠下了穩健的基礎,不僅爲 廣大市民所信任和支持,也受到世界各地的讚 譽。司法制度一向負起了保障並維持現行社會 制度的重任,今後香港司法界的任務非但十分 重大,而且極富挑戰性。現在我們知道中英雙 方已確定了嚴肅的政策:在一九九七年後之五 十年內,社會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經濟 制度不變,在不違反基本法的前提下,法律制 度亦大致不變。換言之,司法制度也本質不 變。在這個 原則下,我們對將來司法制度的 動向,可以作樂觀的推測。 除了上述的原則,我們還可以考慮兩個因 素。第一,香港的現有社會制 ,在資金和人 才,在許多貿易的利便,在金融的靈活性等等 方面,對中國推行四個現代化的長久計劃,有 一定程度的利益。再者,香港社會所享有的獨 特傳統,已有相當長久的歷史,對社會 安定 和繁榮皆有貢獻,誰都不願也絕不應該隨意將 它取消。有了這雙重的有利條件,我們對於維 護港人所熟悉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更應該具有 十足的信心。 由於健全的法律制度對香港目前的安定與 繁榮有重大的貢獻,我們也可預期現行 制在 一九九七年後必能長久維持,而對香港將來的 安定繁榮,尤其是工商界的進展,採取積極的 態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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