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八四年第五期

一、法律上所用的語文 香港法律的來源,分成文法與習慣法。成 文法共有二十六大卷。習慣法則常見於英國及 香港的判例之中,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紀中葉; 判例集成了數百册,而且尙在增長之中,都是 用英文寫的。由於種種條件的限制,習慣法不 易譯成中文。要把二十六卷成文法譯成中文 不是不可能,但要耗去相當龐大 人力、物力 將爲港人及國內人士長期合作的艱巨工作。一 旦大功吿成,也未必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 最 大的難題是中文本和英文本的法定地位問題。 如果中英文本都享有同等的法定地位,每逢兩 者內容有差別時,就立即引起困難 不知應以 那一本爲準。倘若只是中文才有權威性,就難 與英文的習慣法判例配合。 基於這些因素,最切實際的方法,亦即中 英雙方談判後所同意的方法,就是在法院裏除 了中文之外,也可使用英文,準此則我們當能 繼續依目前辦法採用英文爲法律上的語文,但 是我們亦同時鼓勵地方法院以下的各種法庭 如裁判司署、兒童法庭、勞工審裁署、小錢債 法庭等,依照一九七四年所頒行的官方語文條 例,使用中文。至於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因 其所審閱的案件多涉及複雜的法律難題,常有 參閱及引用判例 必要,則繼續使用英文的理 由顯而易見。 二、法官的任免 凡有英聯邦國家或本港執業律師資格,而 又有相當長久的實際經驗的律 爲高級或初級法官。 香港法官的委任,皆需經獨立的司法人員 敍用委員會先行考慮,然後把建議提交港督審 閱。初級司法人員的任免都在本港處理,最高 法院法官則由港督接受英女皇經外交及聯邦事 務大臣指示委任。至於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法 官的罷免,則先由港督委任三位法官組成審查 團,加以審查。如果審查團建議由樞密院考慮 是否應該罷免,這件事就呈請樞密院處理。英 女皇則採納樞密院的建議頒命 有許多前英殖民地的獨立國家,也同樣有 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而最高法 法官的任免 權則在一國的總統。如果要罷免最高法院的一 位法官, 先由總統在英聯邦國家中委任資深 望高的法官三人,組成一個審查團,經審查後 再呈請總統決定。 一九九七年後要委任法官,當照現行方 法,在本港由一個與司法敍用委員會相似的獨 立委員會 及香港行政長官來處理。至於 的罷免,只有在其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爲不檢 情況下,才能由行政長官 根據終審法院首席 法官所任命三名以上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 建議,予以免職。至於最高級法官的委任和免 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香港立法機關的同 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我本人認爲:第一、在一九九七年後若干 年的過渡時期中,可以聘任以英、澳、紐、加 爲主的習慣法國家人士來協助香港司法界。第 二、這四國的法律和香港法律大部分相同,由 他們來港審案,更可駕輕就熟。 才在過渡時期,可補香港人才之不足。否 勉强選拔不夠資歷的本港人士,恐怕有弊無 利。尤其是高等法院,更有必要任用資深的法 官。所謂欲速則不達,只有脚踏實地,慢慢地 培養香港的人才,方能保持合理的水準。第四、 習慣法是充滿生氣的法律,差不多年年都有新 意。有了習慣法系國家的專家在港服務,我們 當能和習慣法的演變,保持經常的聯繁 旣可 避免脫節,又可充實本港的 律。 當今之務,是要吸引合格的香港及外地的 法律人才來爲我司法界服務。這項任務自然頗 爲困難,克服之道主要靠三個條件: ㈠ 司 保 持現有的獨立地位; ㈡ 法官的薪俸、退休金、 職位以及晉陞等等,都有確定的保障; ㈢ 司法 界的尊嚴得 維 。這些都已見於協議草案。 三、外國判例的引用 在目前,法庭內最常引用 是英國判例, 其次是本港判例,不時也接納澳、紐、美、加 等習慣法國家的判例。關於判例的約束力及參 考價値,有相當繁複 規定,在今天所講的主 題內,不便作詳盡的討論。簡略言之,目前唯 一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外地判例,就是樞密院 的判決。至於其他的外地判決 則視乎該法院 及本港法院的等級而決定其參考價値的輕重。 我本人認爲,可以將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 宣佈的樞密院判決 納入香港法律而繼續承認 其約束力。自此以後的樞密院判決,就和其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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