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八六年第四期
平法上的權利,和他們在習慣 利,都受到保障;新界原居民亦得保 有的特權。 四、其他個人權利和限制 個人自由可以用不同方式在基本法裡加以 規定,這些例子可以在各英聯邦國家憲法中找 到。在這方面,最近完成立法程序的加拿大一 九八二年憲法法案便是一例。「公民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裡所載的各種權利和自由,在該 法案中,都有列入,但卻受到該憲法第一節的 約束。該節的規定是:「加拿大有關人權和自 由的憲章,保證該憲章內列的人權和自由,除 依法得加以合理約 外,不受其他任何約束, 而上述約束,亦須爲一個自由民主社會所認 許。」該憲章又賦給法庭解釋其條文的職責,該 憲章第廿四節第一分節規定:「任何人在其受 本憲章保證之權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或否定時, 得向擁有相應司法權之法庭申訴及獲得法庭認 爲適當及公允之補償。」 其他國家對個人自由都有類似的保證,但 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自由,或因國家安全社會 秩序、道德或與他國友好關係,在情勢上認爲 有加以權宜的限制時,可以加上限制。有些國 家的憲法,載有廢除那些權利和自由的規定 如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而沒有指出在若何 環境下所得廢除的權利和自由,與廢除時應採 的標準和尺度。 簡略的看看其他國家的憲法,百慕達和百 里斯的在內容方面跟聯合聲明及今年四月草委 會通過的基本法草案綱要,最 國家,生存的權利受到限制,使法庭 刑,及容許在自衞或防止嚴重刑案發生的情 下,或在戰爭狀態下殺人。人身自由權利是受 到很多限制的,其中一個顯著的例子,便是在 執行擁有相應權力法庭的命令時而行使的拘押 權,及在合理的嫌疑下認爲要拘捕的疑犯經已 或正在或行將犯法而加以拘捕及扣留;爲着公 衆健康和安全,對精神不健全人士、癮君子和 酗酒或患有傳染病的人的 動自由,亦須加以 限制。還有在管制移民和遞解外國人士、引渡 刑犯、遞解逃犯方面的限制,都是應該存在的。 五、權利和自由的規定 多數的權利和自由連同它們的限制,在香 港現行生效的條例裡都有規定。所要做的,只 是在基本法第三章以法律文告宣佈認許每一種 權利和自由及保持當地條例 效能,我們無須 嚴格跟隨其他國家的做法。 六、羲務的規定 我現在談到居民義務的槪念,權利和義務 是息息相關的。一個人的權利,引致別人應有 對他的權利尊重的義務,如果權利和自由是要 受到普遍的接受和社會的認可的話,那麼行使 權力的人必須不濫用他的權力。這個原則 對 行使權力和自由的,不論是個人,或是一組人, 或是政府官員,甚至是政府本身都適用。所以 將義務加在一個人身上 是爲了保障其他人, 和爲社會安定,創立一個均 在這方面來說,我們現行的條例,經 有防止濫用權力的規定。擧一兩個例子來說 言論和出版自由受到誹謗、煽動和唆使法的約 束,結社自由則視乎結社的宗旨 目的是否合 法。至於制訂義務,需要做的是規定所有人等, 包括政府官員在內,全受基本法和其他現行法 律所約束。 七、向法庭申訴的自由 附件一第十三節宣稱每一個人都有權依法 索取司法上的補償,和對行政部門的行爲,向 法院投訴。在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來說,這項 建議很淸楚,不淸楚的是那在香港的中央政府 行此人員的行爲,是否也受香港法庭司法權所 管轄?由於同樣理由,他們的行爲亦應面對同 樣的申訴和非難,與肩負補償的責任。我之所 以提出這問題,是因爲附件一第十二節內容的 原故。中央人民政府經已透露將會派出駐軍防 衞香港。雖然我對中國的法律,所知有限,但我 知凡軍方人員,不論以個人身分或官職身分, 如果牽涉到刑案或民事糾紛裡,須 軍事法庭 負責申辯。現行的香港法律是,在同樣情況下, 軍方人員,不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都須向民 事法庭負責申辯。換句話說,當一個軍人觸犯 刑章,他是要受到我們的刑事法庭審判,假如 他在民事犯過,他便要在民事法庭負責申辯, 至於他們的司令長官採取甚麼步驟去對付他, 那不過是事後由軍事法庭處理的紀律處分。如 果香港的法律要全部保持 話,我們應當沿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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