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八六年第四期
李福善博士講辭 督憲閣下、利博士、馬校長、各位大學校董、 各位先生、女士: 榮譽博士銜是大學頒授與個人的最高榮 譽,本人是一個地方性法官,在敎育、文學、 科學或藝術方面,從來未有作出任何學術上或 智識上的貢獻而能得到這份殊榮,我感到萬分 欣幸。我自念實在沒有絲毫建樹 值得獲取這 榮譽,不過我感到懷疑決議頒授這給我的 人士的智慧,未免過於僭越狂妄了。 按照在英國初獲執業資格的大律師,在傳 統習慣上,是由一學歷和資歷最淺的代表資歷 较深的在批准執業時致辭。我很榮幸能夠代表 多位在文藝、醫學和敎育方面都有卓越成就, 並在本屆獲頒榮譽學位的朋友,向大學當局致 謝。謹籍此機會,向所有畢業生致賀,並祝他 們前途似錦。 我對基本法裡權利問題的管見 自從有關香港前途的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委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後,大多數的香港人對基本法內容的建議,極 感興趣。一般來說,大家的注意力都是集中在 未來政府的組織、選擧制度、中華 民共和國 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的關係等 幾個重要問題上。 人治港的觀念,屢經强調, 這的確是一個 的原則問題,應該再細加硏 究和討論;不過還有同樣重要和基本 問題, 那便是大多數香港居民對能否 活方式並且儘少受到政府的干涉表現出 關注。這關係到人身自由、思想自由、 達意 見自由、行動自由,甚至「麻雀照打馬照跑」的 自由。時至今日,香港不能說擁有一個民主立 憲的政府,可是它的居民經常享有多量自由, 而他們的基本權利是受到法律保障的。直到現 在,香港市民的權利和 , 受到充滿法治 精神和遵守憲法傳統 開明政 的保護。我們 要面對事實,香港從來不是一個獨立自治地 區,將來也不會是。在這裡,我要澄淸一下, 我並不是反對民主, 過得鄭重地說 我們應 當先把焦點放在主要的問題上。 起草的背景 中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已列明在他們的憲 法裡。當香港成爲特別行政區時,我們是需要 有我們的基本法去保證我們固有的生活方式可 以持績下去。 聯合聲明第三條第五段內規定,目前香港 人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不變,聲 明更保證保存我們的權利和自由。附件一第十 三節重申同樣權利和自由,這一點本人稍後再 加以闡述。聲明更進一步 證「公民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 利國際 公約」適用於香港。事實上,聲明宣稱受保障 的所有權利和自由,都是我們在香港一向在無 憲法明文下所享有的權 和自由。現在基本法 在草擬中,正如大家關注的,這些權利、自 由,有寫進基本法內的必要, 律上的神聖地位。 草擬的進行 由於聯合聲明的詳細規定,草擬基本法權 利和義務那一章並不困難,所要做的,只是採 納一個方程式,把一直被法律認可的權利和自 由加以保持。此外,聯合聲明內規定的權利和 自由應一節一節的歸納在這一章內。這個方法 可能過於簡單,但基本法只着重原則,過於詳 盡立例反而是不適當的,有些事情値得我們細 心考慮。 一、居民的定義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今年四月第二次大會 通過了基本法草案的綱要。草案的第三章專述 香港居民的權利和義務,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 四節對 類別加以闡釋 一般來說是: (甲)香港出生的華人。 (乙)在香港定居七年或以上的華人。 (丙)上述兩類人士在香港以外地區所生 的華籍子女。 (丁)在香港持續居留七年或以上並已將 香港作爲他們永久居所的外籍人士 及其未滿廿一歲的子女。 (戊)在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前只有權在 香港一地居留的外籍人士。 上列幾類人士很明顯是有權在香港居留的。 從這幾點來看,問題隨即產生。首先是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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