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九九年秋‧冬

鼓勵科技轉移 設立規管機制 本地大學的科技轉移活動的歷史並不算長,中 大為了鼓勵教研人員參與該等活動並引入有系統的 規管,於一九九五年制定了「研究、諮詢顧問服務 及知識產權政策」,以釐清教研人員各項學術成果 所衍生的知識產權問題;又於九七年七月通過一套 關於專利及特許使用權的明確準則,以規範如何分 配批出特許使用專利或技術所得收益。一般來説, 發明者可得毛收益的百分之廿五;若他們願意貢獻 這筆錢的部分或全部予學系或研究計劃,則校方會 加撥同等的款項,以示鼓勵。 此外,校方亦將原有之研究事務處擴展為研究 及科技事務處,統籌全校研究及科技轉移活動的行 政工作。一九九九年,工程學院更成立創新科技中 心,以推動應用研究及發展,並協助把該院教師開 發的新技術轉移至工商業。 另外,校方在分配研究資源時,會照顧應用研 究及發展的需要,而在處理教職員的實任及晉升問 題時,亦會考慮他們的原創性應用研究工作成績。 這些都是大學對科技轉移的有形及無形的支持。 轉移科技的不同途經 科技可以透過不同的形式轉移,像 特許使用、設立分拆公司、建立合資企 業,或與公共圑體合作。 最直接的轉移方式就是與用家簽訂 合約,特許其使用某項技術,而用家付給 大學的,則可以是一筆預繳費,亦可以是 根據營業額或盈利而定的專利税,又或是 公司的股本,也可以是這多種方式的任何 配搭。 在發達國家或地區,大學一般只需 發出特許使用權予願意採用及繼續開發某 項技術的公司,毋須參與公司的管理事 宜。但香港在這方面的條件尚未成熟,由 大學開發的科研成果往往未能直接交由工 商業作中游開發或下游的商品化推廣。而 填補這個中游缺口的一種辦法,就是待該 等項目在校內發展成熟時,使之脱離大學 系統而成立分拆公司,或是鼓勵該等項目 的研究人員自組企業。 科技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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