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53 3.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成員書院 (1) 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為各原有書院、逸夫書院及其他藉條 例和按照大學校董會的特別決議而不時獲宣布為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 的機構。 (2) 任何成員書院的章程條文,如與本條例相抵觸或不一致,即屬 無效。 (3) 不得基於性別、種族或宗教的理由而使任何人不能成為香港中 文大學成員。 4. 香港中文大學法團地位的延續 (1) 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及成員是一個或將繼續是一個名為香 港中文大學(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的法人團體,與根據 《1963年香港中文大學條例》(1963年第28號)設立者為同一所大學。 (2) 香港中文大學是永久延續的,可以該名義起訴與被起訴,並須 備有以及可使用法團印章,亦可接受他人饋贈的不動或可動產業或購買 不動或可動產業,並可持有或批出該等產業或將其批租或以其他方式處 置。 (3) 不得由香港中文大學或代香港中文大學向香港中文大學任何成 員派發股息或紅利、或向他們饋贈或分配金錢;但如屬獎賞、酬賞或特 別補助金,則不在此限。 5. 主管人員 (1) 香港中文大學的主管人員指監督、副監督、校長、副校長、司 庫、每一成員書院的院長、每一學院的院長、研究院院長、秘書長、教 務長、圖書館館長、財務長及其他藉特別決議指定為主管人員的人士。 (2) 監督是香港中文大學的首長,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頒授學 位。 (3) 監督由行政長官出任。 (4) 監督可委任一人為香港中文大學的副監督;而副監督得行使規 程所訂明的權力和執行規程所訂明的職責,並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 頒授學位。 (5) 校長是香港中文大學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亦為大學校 董及教務會主席,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 (6) 大學校董會於諮詢校長後,須從香港中文大學的常任教職員中 委出一名或多於一名副校長,行使大學校董會所指示的權力以及執行大 學校董會所指示的職責。 (7) 在校長不在時,一名副校長須執行校長的一切職能及職責。 (8) 司庫的委任方式及任期由規程訂明,其職責為由大學校董會所 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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