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54 6. 大學校董會、教務會及評議會的設立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大學校董會、教務會及評議會,其各別的章程、 權力及職責為本條例及規程所訂明者。 7. 大學校董會的權力及職責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 ( a ) 是香港中文大學的管治及行政機構; ( b ) 須管理和控制香港中文大學的事務、方針及職能; ( c ) 須控制和管理香港中文大學的財產及財政事務,包括各 成員書院的財產,但大學校董會就任何成員書院的任何 不動產行使上述控制及管理權時,如沒有有關成員書院 的書院校董會事先同意,則不得更改任何該等財產的用 途; ( d ) 須為香港中文大學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委任或聘任; ( e ) 有權批准香港中文大學就認可課程所收取的費用; ( f ) 須就香港中文大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出規定。 8. 教務會的權力及職責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教務會須控制和規管以下事宜,但 須受大學校董會的審核── ( a ) 授課、教育及研究; ( b ) 為學生舉行考試; ( c ) 頒授榮譽學位以外的學位; ( d ) 頒授香港中文大學的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9. 評議會的組成人員及職能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評議會須由畢業生及規程所訂明的 其他人士組成,而且可就影響或涉及香港中文大學權益的任何事宜,向 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陳述意見。 10. 委員會 (1) 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可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委員會。 (2)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任何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可由並非大學校董 或並非教務會成員的人士(視屬何情況而定)組成。 (3)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可將其任 何權力及職責轉授予任何委員會或任何主管人員,並可就該項轉授施加 條件。 (4) 根據本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可就舉行會議訂立其認為適合的 常規,包括有關容許委員會主席投決定票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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